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修订版)
萧政秘〔202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宿政发〔202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严格政策标准,规范操作行为,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司法保障,实现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和谐征收。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抓总,承担房屋征收安置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县统一部署,征收中心指导、协调、监管,乡镇(街道)具体实施,责任单位配合”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机制,强力推动房屋征收安置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二)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按照县委、县政府对项目征收安置工作的部署要求,紧扣时间节点,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确保按期完成;加强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沟通、协调,确保征收安置工作依法进行;配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征收安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乡镇(街道)征收安置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把被征收户的思想工作做细做实;高度重视稳定工作,严防群体性上访事件,切实维护征收安置工作稳定大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因工作需要,可从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村(社区)抽调人员充实征收安置队伍。
(三)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保证征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对已确定的征收区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税务局等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立即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征收区域的原始状态。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等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征收安置案件,为征收安置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优化工作机制
(一)持续完善个案会商和协调联动机制。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不能涵盖的特殊情况和疑难问题,实行个案会商机制,由县级领导牵头,房屋征收安置部门、实施单位、县司法局等涉及单位参加,在保持政策平稳的基础上,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稳妥有序的原则,对个案问题会商后形成书面处理意见交由乡镇(街道)落实,作为审计的有效依据。
(二)着力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机制。积极探索做好征地拆迁宣传引导、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和办法,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手册等途径广泛宣传征地拆迁政策,引导群众理性反映问题和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宣传征地拆迁政策,使政府各项惠民政策措施深入人心。全面推行阳光征收,定期公布各项目征收进度,公开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提高群众对城市建设发展的参与度与支持度。大力宣传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典型经验,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为依法实施征地拆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建立健全干事创业和容错纠错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精神,建立土地房屋征收容错纠错、尽职免责机制,对干部在征收过程中的失误,坚持容错与纠错相结合,在容错基础上有错必纠、有过必改。
(四)严格落实督查考核和奖惩问责机制。县委、县政府把征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因工作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征收责任主体,将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征地实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虚报冒领征地拆迁款、倒卖征地社保指标等损害国家、企业、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和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萧政秘〔2024〕49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流程
萧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附件1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其辖区内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原地安置,是指在征收区域范围内的安置。
本实施细则所称异地安置,是指在原地、就近以外区域的安置。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县政府组织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比选制。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房屋征收部门比选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超过半数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确定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
进行预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各类房屋预评估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进行修正。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县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预评估结果,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县政府组织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意见征求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应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单位)、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第十二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收范围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资金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工作和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是指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经审查确认后确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房屋及挑檐、阳台、走廊、室外楼梯、阁楼等按《房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被征收房屋有产权证的,合法建筑以产权证记载结合实际丈量的面积为准;无产权证,但2008年6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按期腾出房屋的,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6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但在2013年2月19日县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个人建房的通告》发布之前建设的且符合三等砖木以上结构的房屋,在第一时段签约并按期腾出房屋的,给予面积折算50%的奖励;上述时间以外经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且腾空交房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结合实际丈量面积给予100-300元/㎡的拆除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使用面积确定。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一致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享受低保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人均20㎡的安置面积且不计差价,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0㎡。
第二十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确定。公式如下:货币补偿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认定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并按照市场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公式如下: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认定面积。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建设手续齐全且位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专项规划道路上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评估法计算,予以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1.建设手续齐全且位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专项规划道路上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1年以上不满3年的,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另给予一次性8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建设手续齐全且位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专项规划道路上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含3年),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标准补偿;
3.建设手续齐全且位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专项规划道路上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满10年以上的(含10年),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按商业用房标准补偿;
4.建设手续齐全且位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专项规划道路上的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按住宅标准补偿;
5.建设手续齐全且位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专项规划道路上的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按住宅标准补偿;
6.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五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予以认定面积6元/㎡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认定建筑面积按6元/㎡计算,一次性发放搬迁费。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发放搬迁费;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费。
第二十六条 征收住宅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认定面积选择置换部分按每月6元/㎡计算;三等砖木结构以下房屋不享受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计发3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征收房屋的,过渡期限24个月以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超过24个月不满30个月的,自第25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30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下达安置房交房通知之日止。
对于2013年2月19日县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个人建房的通告》发布之前建设的且符合三等砖木以上结构的房屋,在第一时段签约并按期腾出房屋,给予面积折算50%奖励的,按折算后面积奖励安置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认定合法房屋面积6元/平方米*月计发1个月临时安置费。
政府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周转房面积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腾退政府提供的周转房。
第二十七条 经过审查核实后,对2008年6月航拍图上显示或持有效权属证件上载明面积的国有土地上单门独院内的闲置空地给予300元/㎡的货币补偿(土地面积按照第十八条确定)。对于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由专业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评估确定。
第二十八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配合完成房屋调查登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应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为三等砖木以上,且全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经项目实施单位核实本户(含共同居住人员)在萧县城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交房的,经公示无异议,可以在本项目安置区域内以建筑成本价购买一套安置房,但安置面积不超过120㎡。
第三十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可以委托市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申请后,应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实施评估鉴定,并根据建设部相关规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调查登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取消所有奖励。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县政府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征收项目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申请对该项目补偿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具体征收情况,申请安置房源,做好后续安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为更好地妥善解决城区内个人建房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危旧房屋,并出具危旧房屋鉴定书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调查该房屋为萧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前收储,具体要求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危旧房屋鉴定书原件等,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登记造册,确认收储范围,提供地界勘测图、收储范围内土地的权属、性质及用途。
2.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抽调专门人员,在社区配合下逐户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
3.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情及相关资料,报请县城乡建设指挥部专题会议议定。
4.依据县城乡建设指挥部专题会议议定结果,按照现行征收政策制定解决方案。
5.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6.提前收储房屋安置方式为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不享受现行征收政策中的临时安置费、面积奖励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印发的文件与此文件有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附件2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流程
一、明确职责范围
1.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流程。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适用本流程。
3.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4.县政府为征收主体,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组织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全县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规范房屋征收申请及公共利益审查
(一)房屋征收申请
项目单位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一申请、三规划”和征收范围材料。“一申请”:项目单位向县政府申请房屋征收并附征收范围材料。“三规划”:1.县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出具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2.县自然资源局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性质及用途。3.县自然资源局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
(二)确定征收范围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项目单位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以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征收地块现状和周边环境合理确定并现场勘测定点,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图并加盖公章。
(三)公共利益审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进行公共利益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当将项目申请书及征收范围材料等报县政府批准,待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启动征收程序。
三、实施单位依法开展征收工作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承担入户调查、数据公示、协议签订、资金发放、房屋拆除、回迁安置及补偿安置档案管理等工作。
程序如下:
1.对房屋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进行入户调查、登记、拍照、公示、复核等工作。
2.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政策与被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达不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被征收户,按要求提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司法强制执行等相关材料。
3.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各项补偿数据及相关附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法律责任,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四、按规定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单位书面通知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税务局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和分户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依法开展建筑物登记调查、认定和处理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政府应当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时迅速启动拆违程序,依法处理违法建筑。
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国家认定住宅建筑规范的认定为住宅,否则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严格规范入户调查登记及结果公开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工作。项目所在村(居)及涉及相关单位人员对房屋产权人和界址进行核实,测量与登记人员认真准确测量绘图记录数据,会同被征收户签字确认,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调查登记应当采取统一编号,逐户登记,一户一档。
确需测绘的,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选定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涉及的房屋、土地、附属物等进行调查、丈量、登记、拍照,并绘制平面图,出具单户测绘报告。测绘机构及测绘人员应当在其出具的测绘结果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对其测绘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村(居)工作人员负责配合测绘机构到户指界核查权属,负责对装潢、附属物、构筑物等需要补偿的事项进行调查、丈量、登记、拍照(录像),并填写入户调查登记表,签字确认,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调查登记完成后,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三榜公示”的要求公示入户调查登记结果,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期间做好数据复核工作。
七、严格规范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县政府组织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信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管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及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科学、充分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将论证完善后的《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并根据公众书面意见报县政府修改完善,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八、严格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县委政法委以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论证会,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项政策规定认真开展评估,并形成报告。并向县委政法委申请备案,县委政法委接收评估报备表后,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文书;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提出征收建议,报请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九、严格规范启动征收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司法局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无异议后,县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启动征收。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严格规范征收评估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该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选定三家评估机构,交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被征收人进行推选,委托评估机构,规范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保障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供以下材料。
1.征收范围内土地及房屋面积、性质,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图等;
2.项目规划平面图;
3.被征收户土地、房屋等基本信息(入户调查表、测算表等);
4.需提供的其他评估材料。
(二)配合评估机构开展勘查入户等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1.勘察:评估机构负责现场勘察登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协调入户,做好入户勘察登记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及被征收人共同在勘察登记表签字确认。
2.出具报告:评估机构根据四方签字认定数据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评估机构出具的初评报告,有异议的,应通过复核评估和专家鉴定程序提出明确意见。无异议的,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十一、严格规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工作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政策和会议纪要的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对签订协议提供的依据(补偿数据、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附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议签订的业务指导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选定并委托审计机构。审计机构负责对征收补偿的全过程(含入户调查登记、评估、协议签订、补偿资金等)跟踪审计,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十二、切实加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通过公开招标等合法程序选定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施工单位,要把项目拆除中应采取的安全生产、扬尘防治、文明创建等措施和要求等事项明确列入招标条件中,严禁任何形式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与中标的拆除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委托合同,合同中要对安全生产、扬尘防治、文明创建等具体措施、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进行监管,切实加强拆除施工现场管理,按要求做好房屋拆除安全生产、扬尘防治、文明创建等工作,确保零事故,按时净地交付。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资料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残值资金管理。根据上述处置原则对被征收房屋残值进行处置后获取的处置资金,应纳入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县审计部门可定期对上述资金的归集及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严格规范资金拨付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根据《条例》规定,将补偿资金、补助、奖励、评估费、公证费等费用足额汇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设立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征收进度,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提交征收补偿资金拨款申请,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需在征收补偿资金拨款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关于各类杆线迁移资金申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各杆线迁移实施单位按照2017年4月5日萧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8号)精神,并结合市政府2016年第104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按照如下要求上报:
1.各杆线迁移需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杆线迁移资金预算书》,要求有封面、目录、各类费用明细表,封面加盖实施单位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签字。
2.按照“谁主张、谁出资、谁收益、谁出资”的原则,各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杆线迁移资金预算书》报至各征收项目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资金申请流程(方式)向县政府递交资金申请报告。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递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及迁移杆线概算进行审核,预付40%费用。
4.为保证杆线迁移补偿工作依法合规,剩余款项待项目结束后,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杆线迁移单位组织材料送审,待政府决算审计完毕,支付工程实际剩余款项。
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十四、严格规范强制执行申报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向县政府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供对涉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司法强拆被征收户的入户登记表、测算表、谈话记录、身份信息等所需取证资料;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认真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告知、催告义务,规范文书送达程序,做好告知送达程序的相关证据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司法部门针对职责范围内文书进行审查把关。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十五、严格规范征收补偿信息公开
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的通知》(建房函〔2018〕375号)等规定,做好征收政策、征收范围、调查登记结果、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信息公开工作。
十六、严格规范安置分配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安置房源的管理、实施安置房结算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安置房选房工作。
安置房建设、回购单位应及时将安置房源信息提供给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安置房竣工验收符合入住条件后,将安置房房源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安置房维护修缮管理和其他相关问题由安置房建设、回购单位负责。
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在房屋竣工交付前,招标进驻物业服务企业。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安置房源审批表审批事项及时交付房屋,做好安置房入住管理工作,协助安置户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定期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安置房入住管理信息。未取得安置房源审批表、未进行安置房结算、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安置户在一个月内办理安置房结算、交房手续,逾期视为安置房已交付。针对安置房管理分配工作。程序如下: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安置房源需求计划,向县政府申请安置房源,经批准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就近安置原则,结合征收项目实施情况及安置房源情况将所需安置房房源调拨到项目征收实施单位。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安置项目、安置房源进行选房,不得作他用。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选房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安置房源审批备案手续,将安置房源审批表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将剩余房源退回的,安置房源审批表不予审批,不再提供新房源。
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安置房成本价格、市场评估价格。
5.安置房面积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20%以内(含20%)按成本价计算房款;安置房面积超出置换面积20%之外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计算房款。
6.安置房结算程序
(1)安置房竣工验收符合入住条件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税务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不动产中心)、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交房。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协议书原件、选房表、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具结算产权权属确认单。
被征收人在实施单位开具结算产权权属确认单之前,可以书面申请将安置房产权在其直系亲属间作一次选择变更。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具的结算产权权属确认单、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协议书原件、选房表、身份证等相关资料,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开具安置卡、结算清单等手续。
(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收缴住房维修资金。
(5)县税务部门依据安置卡等结算材料开具契税完税证明。契税执行置换部分予以免征,补缴房屋差价的部分按相应税率收取。
(6)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对被安置人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核发房屋不动产权证。
十七、严格规范征收补偿建档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征收项目档案,包括:项目房屋征收程序档案(房屋征收申请材料、公共利益审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理、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和公示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听证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请作出征收决定及发布征收公告等相关材料);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相关档案资料;强制执行申报档案(申报作出补偿决定和催告等相关基础材料、下发补偿决定和催告及送达公示等相关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相关材料);复议及诉讼档案资料;项目涉及的相关会议纪要和其他资料等;回迁安置结算、交房等相关材料。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补偿安置档案,包括:入户调查登记及三榜公示材料;征收补偿协议及签订依据材料(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清单、入户调查登记表、单户测算表、房屋土地合法证件或相关认定材料、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材料、评估报告、复核评估、相关证明说明等材料);回迁安置交房等相关材料。
档案资料归档要求:房屋征收项目档案以项目为单位,按征收程序实施先后顺序归档,做到“一项一档”;补偿安置档案按协议编号逐户归档,做到“一户一档”;复议诉讼案卷、申请强制执行材料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八、严格管理征收工作人员,切实提升依法履职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房屋征收工作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严格管理征收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征收工作组和村(居)人员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切实提升依法履职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奖惩问责
为及时处理房屋征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县城乡建设指挥部领导下,对现行补偿安置政策未能涵盖的具体问题实行集体会商制度,由县级领导牵头,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等单位参加,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具体问题会商后,形成书面处理意见交由实施单位落实。
为保证征收工作办公经费,充分调动征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按时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给予60元/㎡工作经费,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43元/㎡,房屋征收中心17元/㎡;完成土地征收任务的给予2000元/亩土地平整费。
二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收安置政策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