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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街道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

发表时间:2025-05-13 09:44 信息来源:锦屏街道办事处 责任编辑:锦屏街道 阅读人次: 字体:   ]

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二、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条件

五、申办材料:

六、服务流程:

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的落实。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经济发展中心 0557-2209805

 

 

 

 

节能宣传教育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2.《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二、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做好节能宣传周活动宣传教育活动。

五、办理时限

不定期。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经济发展中心 0557-2209805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二、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在扶持期内,人口自然减员包括:

1)移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

2)扶持对象死亡;

3)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义务兵退役后户口没有及时迁回农村的;

4)扶持对象正在服刑的;

5)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五、申报材料:

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更新情况报告。

六、服务流程:

街道负责摸底、调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核定,并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经济发展中心 0557-2209805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核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提交助学贷款申请表。2.首次申请贷款需本人和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件、申请表一同到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3.当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和借款回执单。4.学生领取回执单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材料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首贷或续贷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街道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核实材料

3、办结:对符合要求的,5日内完成审核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初审公示。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街道、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2)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街道、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设区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第十五条:核定报批。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表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报条件:

1.享受教龄补助的原民办教师(20021231日以前在岗的原代课教师视同原民办教师,下同),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为安徽省户籍。⑵200212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系指农村县公办中小学;包括任教学校原为农村学校,后因区划调整为城市学校。)教师岗位上连续任教满2个学期或1个学年度的。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虽被企事业单莅临时录用,但未参加城街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虽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已参加城街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途退保或转移至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除外),不予享受。达到60周岁。到201312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11日起享受教龄补助;到201312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2.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原民办教师身份和认定政策和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民办教师,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

2.受理登记。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3.初审公示。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集中收集本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宗卷材料不齐全的,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审核公示。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反馈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县、街道、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县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

5.核定报批。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6.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籍迁移到本省外县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申报,县级认定机构收到上报来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将其转往原任教地县级认定机构,原任教地街道接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初审核实、上报审核等,审核通过后,原任教地县级认定机构负责将审核通过后的材料转至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程序报市级进行核定,再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开具学生在读证明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核查学生开具证明用途,核查学生在籍情况,为在籍在校的学生免费开具学生在读证明。2.学生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在籍在校学生

四、申报条件:

学生实际需要。

五、申报材料:

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2、受理:派出所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派出所予以调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条件:

正在本县区申请办理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且属于安徽省内户籍人员,即可查询居民身份证办理进度。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工作人员受理查询

3、办结:反馈结果。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新生儿重名查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一百三十九条〔婴儿重名查询〕公民因婴儿取名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条件:

公民因婴儿取名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五、申报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工作人员受理查询

3、办结:反馈查询结果。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自主选择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条件: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证件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五、申报材料:

现场填写投递信息、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收件地址,并签字自愿办理。

六、服务流程:

在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自愿办理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七、服务时限:

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条件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证件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原件或者居民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工作人员受理

3、办结:反馈结果。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派出所予以调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1.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者向各派出所申请;

2、派出所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予以调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打印户口本或证明。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

五、申报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派出所予以调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1.《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户籍申请或网上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户籍予以调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打印户口本或证明。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并需要开具证明的。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派出所予以调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公民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1街道受理:刑侦大队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采集疑似被拐儿童血液样本;

2街道审查:刑侦大队予以调查审核,将血液样本送安徽省公安厅统一检验DNA

3街道办结:将材料结果存档保存。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鉴定时间)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或服务中心窗口及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派出所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案件查询要求进行查询;

2、办结:对申请办理的材料和结果进行存档,制作台账备查;

3、送达: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提供结果,打印证明,交由申请人领取。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申请;派出所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打印户口本或证明

3、办结:由上级业务部门审批并办结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提供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注销户口证明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定居并注销原常口户籍的。

五、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或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件;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定居类赴台签注或台湾居民身份证及台湾户籍誊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派出所予以调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提供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证明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已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并注销国内原常口户籍的。

五、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或他国护照。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派出所予以调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提供死亡登记证明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五、申请材料: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以下材料之一: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或领事确认件;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死亡的材料(如火化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核实确认;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六、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五、申请材料:

已办理带指纹居民身份证且现场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无法现场核验指纹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之一。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难以确认身份的,提供医院的整容整形证明,或单位证明,或本人承诺书和本人有效证件,或本人承诺书并由知情人现场书面说明。

六、服务流程:

申请审核现场采集申请人的人像、指纹信息签发与制证­—领取与核验。

七、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皖价费〔2004346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标准:换领20/证;补领40/证。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居民户口簿补(换)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九十八条〔居民户口簿补(换)发〕公民遗失或损坏居民户口簿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补(换)发:

(一)〔家庭户居民户口簿〕家庭户居民户口簿遗失或损坏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证件遗失或补(换)发。户主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户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户主书面委托书、户主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报。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机关;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回。对立为一户的家庭,因家庭纠纷,户内成员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可凭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二)〔集体户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成员依申请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仅含有首页和其本人及同户直系亲属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居民户口簿遗失或损坏的,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申报证件遗失或补(换)发。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领新的《居民户口簿》,遗失的《居民户口簿》被重新找到,应当上缴户口登记机关。《居民户口簿》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员到户口登记机关交回原《居民户口簿》,换领新《居民户口簿》。

五、申报材料:

换领居民户口簿的,由户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原居民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派出所予以调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八、收费标准:

10/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户口迁移证补(换)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版》第九十九条〔迁移证件遗失、损坏、超期〕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损坏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持证人可以向签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补发的迁移证件,需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已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不予签发。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迁移证遗失需要补办的。

五、申报材料:

申请,原件

六、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制发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或网上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收费:派出所予以调查审核;

3、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居住证补(换)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原受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原居住证(换领的提供)。

六、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放

七、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普及正确使用110的知识,开展日常安全防范提示,宣传110接处警工作先进事迹。每年110中国人民警察节集中组织开展110宣传活动。

2.部门开展的常态化工作,且为群众认可。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广大人民群众

四、申请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街咨询、展板展示、发放宣传手册等传统形式。

2.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现代新闻资讯渠道宣传。

3.依托公安机关微信、微博,正面宣传110工作的艰辛及成绩,并与群众积极互动,及时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吸引群众关注。

4.邀请各界群众代表走进警营,走进110接警大厅,增进群众对110的理解,最大限度与群众实现零距离互动。

六、服务时限:

依据开放时间要求,公告开放时间,按公告时间开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六一”打拐日宣传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发放打拐宣传资料。

2、开展互动问答。以互动问答的形式向群众宣传。

3、征求群众意见。现场开展问卷调查,广泛听取群众对打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反电诈”宣传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启用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211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四、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揭露当前电信诈骗分子的作案手段;

(二)群众识别常见电信诈骗的方法,防范措施,注意事项等;

(三)群众一旦被骗,应该采取的补救措施,报案渠道;

(四)群众举报电信诈骗线索的方式等。

()公安机关随时推送的动态发案案例。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签发居民户口簿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九十七条〔居民户口簿签发〕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全户人员注销的,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首页和记载有居民个人信息的内页,应当加盖户口专用章。居民户口簿首页、住址变动登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还需加盖承办人签章。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申请条件的个人。

四、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报材料:

户主书面申请、户主身份证、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核实街道转报的材料;

2.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核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

3.办结:签发户口本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五、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网上进行申请或向各户籍派出所窗口线下申请:派出所户籍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打印户口本或证明。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出具本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需开锁地址,要求身份证号码登记关联的房屋信息与开锁房屋地址一致。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负责热情接待群众,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及有关业务咨询。对符合办理的群众进行转报到上级对应责任人

2、办结:负责及时将办结结果传达申请人,由上级业务部门审批并办结。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八十五条〔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一)公民身份号码不符合国家标准、重号或错号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告知本人办理更正登记。

(二)更正出生日期和变更、更正性别登记时,应当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后,因办理涉及公民身份号码内容的相关社会事务需要,本人可以向变更、更正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证明》。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合法公民

四、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公民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2.身份证明;3.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由本人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2.审核:材料齐全的对象由派出所进行审核;

3.发放:审核通过的给予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成年人变更姓名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七十四条〔姓名变更基本原则〕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合法公民。

四、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公民。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由本人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2.审核:材料齐全的对象由派出所进行审核;

3.发放:审核通过的给予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七十四条〔姓名变更基本原则〕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还需由其本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提出变更姓名的行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追认。

第七十五条〔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办理:

(一)非婚生育或离婚后申请变更子女姓名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及离婚证、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2.父或母一方申请变更子女姓名,另一方无法联系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受理,但需书面承诺子女成年前,另一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恢复。

3.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相关事实,而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

(二)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未成年人

四、申请条件:

学龄前儿童、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五、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派出所予以调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增加曾用名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七十七条〔增加曾用名〕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合法公民

四、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公民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由本人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2.审核:材料齐全的对象由派出所进行审核;

3.发放:审核通过的给予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删除后恢复办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四十九条〔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凭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予以恢复户口。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按照户籍补录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呈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合法公民

四、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公民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由本人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2.审核:材料齐全的对象由派出所进行审核;

3.发放:审核通过的给予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入籍户口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三十九条〔入籍登记〕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入籍证明,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一条〔复籍恢复户口〕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复籍证明,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在规定时限内,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

四、申请条件:

已取得中国国国籍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

五、申报材料:

1、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

2、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派出所予以调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港澳台华侨回国定居入户办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三十八条〔华侨回国定居〕华侨回国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护照或者旅行证,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三条〔港、澳、台居民定居内地(大陆)〕获准回内地(大陆)定居的港、澳、台居民,本人应当凭相关批准定居材料、证件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合法公民

四、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公民

五、申报材料:

1.批准定居通知书;

2.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由本人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2.审核:材料齐全的对象由派出所进行审核;

3.发放:审核通过的给予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更正出生日期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八十一条〔出生日期更正一般情形〕确因申报或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并提交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

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登记确属错误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户籍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虽不能直接证明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但是比照近亲属年龄,发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则: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身份证》及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3、申请人的《出生证》、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户籍窗口予以调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打印户口本或证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性别变更更正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七十八条〔性别登记及变更〕性别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的记载,登记男或女。因实施医学变性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交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性别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性别

五、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本;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申请书;4、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或登录安徽政务网申请;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查:户籍窗口予以审核;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婴儿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的出生登记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三十一条〔有《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办理:(五)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母亲为女士官且户口已注销,婴儿要求随母入户的,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出生登记。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出生婴儿的父母所在部队均无集体户口,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

五、申请材料:

1、父母双方的军官证件、《结婚证》、团级部队证明;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3、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户籍窗口予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三十六条〔公民个人收养登记〕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十七条〔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登记〕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公安部门出具的DNA采样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三、服务对象:

收养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已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的。

五、申报材料: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3、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2、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3、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派出所予以调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7-552192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申请受理初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2.《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补贴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7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60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补贴精准性。3、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补贴标准。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三、服务对象:

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街道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街道受理:(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街道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街道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2.街道审核:街道对材料进行审核。

3.街道办结:告知办理结果。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街道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条: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十二条: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需要医疗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送医救治,同时通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照料,或者通知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后续救助工作。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其他亲属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垫付医疗救治费用的,有权向监护人追偿。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

五、申报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提出未成年救助服务申请。

2、受理: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对提交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县民政局审核。

3、发放: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救助.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街道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留守儿童

四、申请条件: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的适龄儿童

五、服务流程:

按时开放留守流动儿童活动室

六、服务时限:

依据开放时间要求,公告开放时间,按公告时间开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孤儿救助申请材料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三、服务对象:

孤儿

四、申请条件:

父母双方死亡、父母双方重度残疾、父母一方死亡、父母一方重度残疾、父母一方判刑或父母一方失踪。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

2、受理:街道民政事务所对提交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县民政局审核。

3、发放: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打卡发放。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社会弃婴救助申请材料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民城〔198224号)第二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第三条:对各类收养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工作方针:()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

2.《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中心,是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主要为孤儿、弃婴和城街道三无人员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并对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指导、走访、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第四条弃婴的认定和接收:(一)弃婴(儿)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二)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三)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3.《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弃婴(儿)入院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供认定儿童遗弃的报案证明、捡拾证明,公告期满,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儿),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儿)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且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婴幼儿。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发现。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护送至医疗部门体检,需治疗的予以治疗。

2.查询。由公安机关甄别并录入DNA库开展寻亲,查找生父母

3.养护。由民政局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后,公安护送至社会(儿童)福利院,对弃婴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材料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2.《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8号)第三条:街道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初审、日常管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村振兴局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民政部门不再重新审核确认。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户口本;

3.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核实街道转报的材料;

2、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核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80岁以上

五、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本

3、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申请;

2、受理: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县民政局予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268号)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3.加快推进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街道,在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等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街道民政部门办理申请;

2、受理:街道民政部门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等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就审核情况进行公示;

3、上报:街道民政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市民政

局审批。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核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423号)第三条: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定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代发工作。

二、承办机构:

党建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离任村干部

四、申请条件

离任村干部

五、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本

3、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申请;

2、受理: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县民政局予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党建办 0557-2209803

 

 

 

 

1958年前省农业劳动模范困难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对1958年前农业劳动模范给予困难补助的意见》(皖农人〔201468号)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1958年前省农业劳动模范

五、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本

3、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由补助对象个人或委托村委会(社居委)向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查: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办结: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建档(依据省农委印发的《安徽省1958年前农业劳模名录及有关资料选编》)。以后每年复核一次。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金申请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二)生活救助经费补助标准:对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十一条:资金使用要求:(二)生活救助经费实行一卡式发放。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

五、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本

3、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申请;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报当地街道政府或街道

2、受理:当地街道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3、审查: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4、办结: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出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2.《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申请;

2、受理: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县民政局予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街道“三无”人员入住福利中心申请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三章第六条:城街道三无人的认定和接收:(二)城街道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街道人民政府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街道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街道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城街道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

2、受理:经所在地街道人民政府核实。

3、办结:经所在地街道人民政府核实,县民政局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四、完善促进殡葬事业发展配套政策(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需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时,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及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起覆盖城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

2、受理:经所在地街道人民政府核实。

3、办结:县民政局批准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统筹用于照料护理支出。补贴形式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

2、受理:经所在地街道人民政府核实。

3、办结:县民政局批准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认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第十六条: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

七、服务流程:

八、1、提出申请。

2、受理:经所在地街道人民政府核实。

3、办结:县民政局批准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认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第十五条: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本人无固定收入、未纳入特困供养的一、二级残疾人

五、申报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六、办事流程

由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村级工作人员转报,由街道办理人员受理并入户调查该户的实际情况与申请信息是否一致,情况符合办理条件的,上报至县民政部门,并在上报时提交该户的收入财产状况与困难状况信息,由县民政局业务办理人员核实并作出最终决定。

七、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人民政府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21条,各地可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探索审批权下放工作。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符合临时救助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

符合临时救助对象公民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书面申请书

3.家庭人员收入证明

六、服务流程: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人民政府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七、服务时限:

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出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四、申请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五、申报材料:

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街道政府进行受理。

3、核查:有筛查条件的街道政府自行进行核查。

4、审批:县人社局进行审批;

七、服务时限:

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皖民救字〔2015148号)第六条农房保险由基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保险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第七条组织农户投保时,组织单位应填写投保清单提交保险公司,并将投保清单导入核心业务系统。投保清单应包含以下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县、街道、村)、房屋结构类型和面积、是否属于三类人群(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保险起期、保险止期、银行账号(农户一卡通账户)和被保险人签字等。组织农民投保的基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单位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对当年新增或退出的参保农户信息要作出说明并予以公示。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街道内具有本地农业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农户的房屋;承保房屋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损失。

四、申请条件

农村居民

五、申报材料:

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街道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宣传推动、承保数据采集、查勘定损以及索赔材料采集、承保理赔公示等相关工作,并协助农户进行承保登记、理赔报案等工作。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出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请条件:

家庭生活贫困的在校生取得证明后可进行申请认证

五、申报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需加盖村委会公章和街道民政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2、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学生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学生名字不得涂改。

3、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望学校照顾字样。

六、服务流程:

1、农村户口学生需盖齐所在村委会和街道民政办公章后到县民政局加盖公章。

2、城街道户口学生需盖齐父母(其中一位)单位公章和街道公章后到县民政局加盖公章。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皖政办〔200847号):(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请条件:

家庭生活贫困的在校生取得证明后可进行申请认证

五、申报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需加盖村委会公章和街道民政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2、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学生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学生名字不得涂改。

3、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望学校照顾字样。

六、服务流程:

1、农村户口学生需盖齐所在村委会和街道民政办公章后到县民政局加盖公章。

2、城街道户口学生需盖齐父母(其中一位)单位公章和街道公章后到县民政局加盖公章。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街道人民政府,由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街道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审核程序。街道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街道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加快推进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街道,在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等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城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四、申请条件:

城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办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决定。

3.送达:窗口自取或依申请人要求快递送达。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城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街道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街道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七条:社保机构、街道与村(居)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居民养老保险:(一)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或村(居)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二、承办机构

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城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街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申请参保登记。在村委会填写参保表,选择缴费档次。

2.村协办员检查签字加盖公章并上报材料至街道社保所。

3.街道社保所复审盖章、参保信息录入系统,并按时限将材料上报县居保中心。

4.县居保中心对参保信息复核比对确认,建立个人账户、材料归档备案。

5.档案材料一式两份留档(一份、村一份)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街道0557-2209807

 

 

 

 

 

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街道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年满60周岁;

2、制度实施以来逐年缴费或累计缴费满15年;

3、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160周岁及以上的城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户籍地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报送街道(社区办)社保所。

2街道(社区办)社保所对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报送县居保中心

3县居保中心对参保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审核审批,计算养老金领取标准,出具《县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将支付明细表交银行进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4、参保人员也可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关于印发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已经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街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已经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街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

五、服务流程:

1.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国国籍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件和相关证件[出国(境)定居证明、户籍变更证明、参保信息证明]到村(居)委会或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登记表》。

2.参保缴费人员或已享待人员死亡的,均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与死者之间的关系,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字盖章(公章),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中国(农商、邮储)银行卡复印件一份;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含火化发票)原件各一份(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然后由申请人填写《注销登记表》。

3.参保人员已享受城街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以及城街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或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登记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承办机构

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发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

1、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四、服务条件:

街道常驻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

五、申报材料: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8、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为民服务中心:

0557-2209807

 

 

 

 

《就业创业证》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一)发放的申请条件: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均可办理。

(二)补发的申请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遗失《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

六、服务流程:

1、初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初审,经所在社区张榜公示7日内无异议后,在《登记证申领审批表》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同时录入全市公共就业管理系统,对符合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全市公共就业管理系统中标注,送街道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复核;

2、复审。街道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在全市公共就业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并汇总上报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3、审定。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认定,对审核合格的打印《登记证》,加盖郴州市苏仙区就业服务局证件专用章和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专用章钢印,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确认专用印章,在全市公共就业管理系统中审定,并上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4、发放。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就业创业证》经街道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返回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发放《就业创业证》,并由领证者签名。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为民服务中心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服务流程: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劳动者。

四、服务流程:

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服务流程: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劳动人民为重点的调解服务。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街道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二(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街道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四、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土地经营权证书

五、服务流程:

1、被征地农民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每人每月领取120元基本生活费补贴。在本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已达到和超过上述年龄者,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按本款规定办理,并从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次月起领取。

2、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同时按规定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被征地农民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凭被征地有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户口,办理机关只收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4、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街道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城街道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纳入城街道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凡符合参加城街道基本养老保险条件者,可按规定参加城街道基本养老保险。上述参加城街道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仍可按第一条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通知》(建村〔2015170号)第十条:危房改造户的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到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规定;2.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3.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申请农户进行评议;4.评议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及村民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5.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逐一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6.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各报送的危房改造户资料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7.经县级审批的危房改造户,由村委会在村公示栏进行公布;8.各根据审批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组织与各户签定实施改造协议书,明确改造内容、要求、补助资金、完成时限等。

二、承办机构

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报条件:

1.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到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规定;

2.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

五、服务流程:

1.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到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规定;

2.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

3.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申请农户进行评议;

4.评议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及村民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5.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逐一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

6.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各报送的危房改造户资料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

7.经县级审批的危房改造户,由村委会在村公示栏进行公布;

8.各根据审批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组织与各户签定实施改造协议书,明确改造内容、要求、补助资金、完成时限等。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街道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条:城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街道户籍居民;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条:城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126日《关于对农技推广机构三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省政府电话传真298号)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6元。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的

四、申请条件

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的

五、申报材料:

1社区委员会证明;

2、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126日《关于对农技推广机构三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省政府电话传真298号)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6元。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5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6号):为妥善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对我省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渔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工龄补助。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9号)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结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岗位后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农民技术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每月补助20元。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6号):在现有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一年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月提高到26/月。

二、承办机构

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四、申请条件: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五、申报材料:

1、村委会证明;

2、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曾经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结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岗位后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农民技术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每月补助20元。

2.在现有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一年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月提高到26/月。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7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拖拉机手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拖拉机手,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7号):在现有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个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月提高到26/月。

二、承办机构

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农村老拖拉机手。

四、申请条件:符合文件规定的老拖拉机手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承诺书;

4.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取证材料登记表;

5.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6.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7.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8.证人承诺书;

9.证人证词;

10.调查笔录;

11.县、街道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教龄认定核实表。

六、服务流程

1.为民服务中心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拖拉机手。

2.符合条件人员向为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3.受理登记。为民服务中心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4.初审公示。集中收集本街道农村老拖拉机手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5.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街道、村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为民服务中心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6.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将辖区内农村老拖拉机手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上级审核。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5

 

 

 

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

做好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七、服务时限

不定期

八、收费依据及标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5

 

 

 

 

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

二、承办机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四、申请条件

有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五、申报材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土地承包流转双方身份证(现场验原件,收双方复印件各1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

六、服务流程

1、提交申请:由土地承包流转双方携带身份证及合同到所属村组中心申请鉴证

2、审查与决定:由工作人员审查并留存合同原件,审查过程需请求司法所予以法律援助。审查结束由街道国土分局出具鉴定证明。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街道综治中心  0557-2209806

 

 

 

 

 

 

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领导人员集体学法制度,带头学法,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落实学法计划、内容、时间和人员,并向服务对象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2.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的通知(水政法〔2021342号)明确提出:大力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利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各地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好重要时间节点的集中宣传活动,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实效性,提高社会公众的水法治观念。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街道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主动服务;利用单位门户网站,开办专栏,并配合新闻媒体,开展水利普法宣传。

七、服务时限

不定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5

 

 

 

 

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2.《安徽省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防指﹝201119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委托省机电排灌总站(以下简称省排灌总站)储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由省防指统一调度,省排灌总站负责具体落实。省排灌总站负责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的正常检测、维修、保养等,保障机械设备正常运行。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排灌机械设备台账,制定排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入库、出库手续。要建立机械设备调运和使用档案。当有关地区发生严重涝情、旱情,当地固定泵站、流动机械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防指向所在市防指书面申请,市防指提出意见后转报省防指。市防指或省直有关单位需要支持的,向省防指提出书面申请。省防指接到申请后予以答复,如同意,立即通知省排灌总站具体落实。省排灌总站接到省防指的通知后,应立即与申请单位联系,了解现场条件,合理配备流动设备并尽快将设备运输到现场。当申请地排涝或抗旱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负责机械设备回收工作,并在两个星期内归还到省排灌总站仓库。申请单位在使用、运输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由省排灌总站按机械设备原价予以追偿。

3.《省水利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调用办法》的通知(皖水灾防函﹝2020199号)省水利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以下简称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省直管防洪抗旱工程的防汛抢险。当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市、县防汛物资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请示省防指同意后可调用省级防汛物资。

省水利厅接到省防指物资调拨通知后,应迅速向代储单位下达命令,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承担具体工作任务,调令由承办人起草,处室负责人审核,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签发。省水利厅直属工管单位管理的工程因险情处理需要防汛物资的,由厅直工程管理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提出具体调拨意见,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用传真或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省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接到省水利厅的凋令后,应立即与调用单位联系确定物资调拨方式,并及时向省水利厅报送调拨情况。省级防汛物资的调拨运输应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

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运输与接收工作,并开具收货凭证。

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装卸、运输等相关费用(不含物资本身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结算。

已消耗的省级防汛物资,属省防指下达通知的,由省防办按程序核销。厅直工程管理单位申请调用的,由调用物资的代储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核销申请,省水利厅报省防指、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二、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中心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有需要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有关地区发生严重涝情、旱情,当地固定泵站、流动机械不能满足需要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向街道应急管理中心提出紧急调用应急防汛抗旱设备的申请。

2.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了解水情、旱情、工情及现场安装条件,科学合理配备流动应急设备,给予技术指导。

七、服务时限

常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应急管理中心 0557-2209802

 

 

 

 

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2.党的十八大报告: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3.《关于安徽省机电排灌总站主要职责的通知》(皖水人﹝2010268号):组织开展机电排灌站科技交流、科技推广应用及工程技术咨询等工作。

4.《关于批准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等3个单位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科区域﹝201260号):要以促进科技成果落户我省为主要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总结发展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率。

二、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技术持有方及相关技术需求单位。

四、申请条件

有知识产权证书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的科研单位、技术持有方,或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及省科技厅认定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产品)。对水利科技成果有需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设计院、建设单位及相关企业。

五、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证书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

2、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及省科技厅认定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产品)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技术需求方:相关需求企业向市水利技术转移中心提交水利技术需求表。

2.技术持有方:科研单位、技术研发持有方携带知识产权证书和营业执照原件及相关材料到市水利技术转移中心进行材料备份。

七、服务时限

既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5

 

 

 

 

 

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街道综合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街道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按时开放公共文化场馆,并提供相关设施。

七、服务时限

依据开放时间要求,公告开放时间,按公告时间开放。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2.《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借阅需要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或有效读者证;咨询通过窗口或电话咨询。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原件或有效图书证

六、服务流程

按时开放公共文化场馆,并提供相关设施。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2.《安徽省图书馆办证指南》第五条:读者证遗失或损坏,持本人身份证和押金收据办理补证手续。第六条:读者须还清所借书刊及相关费用,凭读者证、本人身份证、押金收据办理退证手续。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需要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办理补办读者证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按时开放公共文化场馆,并提供相关设施。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街道综合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街道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按时开放公共文化场馆,并提供相关设施。

七、服务时限

依据开放时间要求,公告开放时间,按公告时间开放。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文化馆(站)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皖文〔201116号)三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3.1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除农忙时节外应当每天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3.2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应免费向群众提供各类以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为主的展览讲座,各类群众文体活动,广播电影播放,群众读书读报,数字文化信息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和青少年校外文体活动等服务项目。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报条件:

有使用公共文化设施需求的公民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按时开放公共文化场馆,并提供相关设施

七、服务时限:

依据开放时间要求,公告开放时间,按公告时间开放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核实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放映员

四、申请条件:

农村老放映员

五、申报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村委会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一)个人向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二)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县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街道、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农村电影放映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公民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根据省、市、县关于农村电影放映相关规定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按6:4比例负担。市提标部分,由市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

四、申请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街道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1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五、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

5.一卡通。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到村(社区)申请办理;

2.受理:社区(村)收到申请材料后,确认其男方或女方为本辖区居民后,对于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正式受理,并张榜公示10天。

3.审核:街道公共服务办受理后,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备,并进村入户核实是否符合条件,相关盖章签字是否清晰有效,符合条件的提交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张榜公示10天。

4.复核: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每年1月底前进行复核,并张榜公示10天。

5.审批: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复核后,研究并做出决定是否审批;

6.发放:审批通过后,于当年8月底前打卡发放到位。特殊情形的,根据省市要求另行规定。

七、服务时限:

每年规定时间统一申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强调,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强化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及干预,开展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专项行动,到2030年基本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全覆盖。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技术和用品。2.《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关于健康知识普及行动中明确要求,科学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健康素养,有助于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水平。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4.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4号令《国家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宣传品内部出版物制作单位,要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审稿、印制等工作,确保宣传质量。第五章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制作、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经费,确保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5.《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事字〔1995〕第36号):安徽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编辑、制作、发行计划生育宣传材料。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符合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的对象

四、申请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按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要求统一接收健康宣传品并做好登记及回执反馈。

2.对健康宣传品进行整理、分类。

3.按各单位实际需求通知相关单位领取并登记。

4.督促领取单位及时发放相关宣传品,并同步做好相关健康宣传知识普及工作。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国家行动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中疾控社发〔2013227号):通过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营造健康生活方式支持性环境,普及健康生活方式相关知识,提供健康生活方式行为指导,培养民众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能力,最终提高居民健康水平。2.《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国办发〔201712号):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创新和丰富预防方式,贯彻零级预防理念,全面加强幼儿园、中小学营养均衡、口腔保健、视力保护等健康知识和行为方式教育,实现预防工作的关口前移。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健身和职工运动会、健步走、健康知识竞赛等活动,依托村(居)委会组织志愿者、社会体育指导员、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等,科学指导大众开展自我健康管理。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大力推广传统养生健身法。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三减三健(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等专项行动,开发推广健康适宜技术和支持工具,增强群众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公民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社会动员,将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内容融合到所有单位健康政策中。

2.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食堂、健康餐厅/酒店、健康步道、健康小屋(健康加油站)、健康一条街和健康主题公园共9类建设。

3.分类干预:细分人群,深入开展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活动。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补助安徽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皖卫宣传〔201528号):三、项目任务及要求(八)地域性疾病健康教育1、地方病健康教育:在全省18个碘缺乏病防治健康教育项目县、7个饮水型氟中毒健康教育项目县和1个饮水型神中毒健康教育项目县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省和各项目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机构具体负责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3.《安徽省血吸虫并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二、承办机构

街道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

按照相关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展工作。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制作宣传材料后下发,并举办各类宣传活动。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以及中医素养监测,通过12320热线开展戒烟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

1.开发健康教育公益广告,并在全范围内进行播放;

2.为居民进行健康巡讲;

3.健康促进县建设。以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社区、家庭等重点场所为切入点,探索实施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的有效模式;

4.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树立以健康为中心的理念,改善医疗环境、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患和谐;

5.开展健康素养和烟草流行监测,加强监测系统建设,为制订健康促进和烟草控制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6.通过12320热线,为吸烟者提供热线戒烟干预服务;

7.针对艾滋病、结核病、地方病等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第二十三条: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行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街道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育龄妇女、孕产妇、更年期妇女;儿童、青少年

四、申请条件:来院办理保健服务。

五、申报材料

1.保健服务手册、户口本(儿童保健)

2.身份证、户口本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取号排队(目前免挂号费)。

2.门诊保健服务。

七、服务时限:即时

八、收费标准:

1.妇女保健门诊服务。依据:皖价费〔2005326号、皖价医〔2008219号、皖价医〔201626号、马医保发〔201919号、马医保发〔202039号。

2.儿童保健门诊服务

1)儿童健康体检及咨询;

2)儿童入园体检;

3)儿童喂养与营养评估干预;

4)儿童心理保健;

5)高危儿童随访干预;

6)儿童亲子活动课程;

7)感觉统合训练;

8)儿童耳与听力保健服务;

9)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服务;

10)儿童口腔保健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生育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3.20195月原安徽省计划生育药具站更名为安徽省卫生健康药具管理中心,原职责不变。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需避孕的已婚育龄夫妇。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需要领取免费避孕药具对象到为民服务中心申请;

2.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群众提供避孕药具方法知情选择指导;

3.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4.做好随访登记等工作。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卫宣传发〔201415号《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和《安徽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5-2020年)》: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基本健康信息和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健康素养不仅是衡量卫生计生工作和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重要指标,也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各国大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提供保障。我国健康素养从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提出居民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2008年起,在全国开展健康素养监测,逐步建立起连续、稳定的健康素养监测系统。根据2012年监测结果,我国居民基本健康素养水平为8.80%,还处于较低水平。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倡导树立科学健康观,促进健康公平,营造健康文化,对于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关于审定安徽省马鞍山老年医疗保健研究所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字(1991)第169号):调查老年病发病情况,做好防治老年常见病的基础研究,研究、探索长寿、抗衰老的途径和办法,办好益寿文摘报,为老同志健康咨询服务,普及益寿知识。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窗口申请;

2、受理: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予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承办机构

街道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无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权益保障材料书面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提交申请,邮寄权益保障材料书面。收到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若材料不齐全,告知申请人重新准备材料申请。若不符合办理条件,告知其不予受理原因,并退还材料。(2个工作日)

2.审查:对照审查标准严格审查有关申请,在规定时间及时作出审查决定,针对不符合条件的办件,作出审查不予通过的决定;针对符合条件的办件,作出审查通过的决定。(10个工作日)

3.办结: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结并上报县民政局。

七、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审核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财政部等两部门印发通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皖财社〔202297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标准:残独家庭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20元;失独生家庭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0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二级每人每月400元,三级每人每月300元。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对象

四、申请条件:

街道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五、申请材料:

《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育证明、残疾证、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审议;

3街道人民政府初审;

4.县卫生健康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健康委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一卡通账户。

七、服务时限:

每年规定时间统一申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按照本人申报、失能评估、审批确认、建立档案、年度审查的程序进行。二、资格确认。

(一)本人申报。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经村(居)委会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县级卫健行政部门。(二)失能评估。失能评估由县级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县级卫健行政部门对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部门进行研究,组织由民政、卫健、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在《申报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失能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三)审批确认。对拟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卫健行政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审批确认,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对未通过审批的申报人员,须入户告知其本人或亲属,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按政策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女子发生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2.年满60周岁且具有本省户籍;3.经鉴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或轻度失能。

五、申请材料:

申报表、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账号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到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填写基础表单后,上传电子或纸质材料扫描件1份,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进行办理,不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材料,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邮寄给申请人,从而实现全程网办。

七、服务时限:

每年统一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受理;

2.办理。对象情况一经确认,即对其提供相关服务或补助。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预防接种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街道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请材料

儿童预防接种证(卡、薄)或电子档案

六、服务流程:

1.家长或监护人按照儿童居住地街道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通知上所指定的时间、地点,带领儿童并携带预防接种证,接受预防接种服务。

2.接种前基层医务人员要核对儿童的预防接种证,询问儿童的健康状况,告知接种的疫苗品种和副作用。

3.在接受规定疫苗的预防接种前,医务人员会再次核对信息之后才可以给儿童注射。

4.儿童在注射后要观察半小时,没有问题方可离开。

5.医务人员与家长或监护人预约下次注射的疫苗种类、时间、地点。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一、补助对象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街道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12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街道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四、认定办法:坚持以县(市、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信息准确无误。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程序:1.个人向街道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街道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街道、村医原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审核。3.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原工作的街道以及村卫生室再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及依据。5.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两级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人员,核定发放补助名单;并经设区的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小组汇总,将发放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无

五、申请材料:

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村医身份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各街道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申请;

2、受理:各街道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各街道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予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申办与发放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街道上报的初审后的花名册及个人档案

五、申请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核表、身份证、户口本、退休证、银行卡

六、服务流程

1.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备齐材料后,向村级(社区)提出申请,填写《XX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村级(社区)收集材料上报街道

2.街道收到村级(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形成花名册及个人档案上报县卫生健康委

3.县卫健部门对街道上报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形成花名册,报县财政局打卡发放。

4、申请人登录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

七、服务时限:

每年统一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生育登记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规定: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要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街道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登记。登记一般在生育前,生育前未登记的,在生育后办理生育登记。按照省卫生健康委最新工作要求,自201911月开始实行按群众需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五、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生育服务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登记人到为民服务中心,现场提供所需材料,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经与全员人口信息核实无误后,现场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登记卡。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紧急慰藉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2022年度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28号)附件《2022年度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实施计划表》第1条:紧急慰藉项目。对当年新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救助。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四、申请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当年新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街道卫健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受理;

2.办理。对象情况一经确认,即对其提供相关服务或补助。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5026069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2.《烈士褒扬条例》(20117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8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办条件: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五、申办材料

六、服务流程

1.街道受理:申请人提出有关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相关政策;公民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相关政策,部门及时解答。

2.街道审核:街道审核。

3.县直决定:县直承办,由市优抚部门及时解答;重要政策出台后,相关政策内容及解读材料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民政局网站等平台及时发布。

4.街道办结:回街道办结,告知申请人咨询结果。整理建档。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四、申请条件:

(一)死亡抚恤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

2.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是军人生前供养的。

(二)伤残抚恤

1.现役军人致残;

2.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

3.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4.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治疗,或生活需人护理的;

5.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到外地安装假肢,或因伤口复发需到外地治疗,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

6.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7.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8.因病死亡的革命伤残军人,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9.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和护理费。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10.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其伤残抚恤证由民政部门注销。退役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对待的。

(三)优待

1.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应继续保留(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除外),并扣除本人按家庭人口和承包土地分派的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以及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人民政府分别按不低于上年本街道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发给优待金。

3.对因病、伤残或年满60周岁的农村优抚对象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应予减免。孤老优抚对象应享受五保待遇。

4.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可适当减免村提留。

五、申报材料:

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根据《安徽省抚恤优待金实施办法》建立统一的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测算准确当年优待金标准;

2.依据县人武部提供的新兵花名册通过街道进行核实;

3.核实无误后,每年八一前由民政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并由县财政局直接拨款到街道财政所;

4.由现役军人服务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财政所兑现家庭优待金。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部分复退军人短期疗养工作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113号)一、入院疗养对象。疗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无重大疾病、传染病和生活能自理、心理健康的五至十级残疾军人、年老体弱复员军人。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优抚对象

四、申请条件:

需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向、街道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

2.街道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并将材料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义务兵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和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四、申请条件:

(一)死亡抚恤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

2.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是军人生前供养的。

(二)伤残抚恤

1.现役军人致残;

2.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

3.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4.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治疗,或生活需人护理的;

5.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到外地安装假肢,或因伤口复发需到外地治疗,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

6.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7.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8.因病死亡的革命伤残军人,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9.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和护理费。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10.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其伤残抚恤证由民政部门注销。退役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对待的。

(三)优待

1.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应继续保留(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除外),并扣除本人按家庭人口和承包土地分派的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以及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人民政府分别按不低于上年本街道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发给优待金。

3.对因病、伤残或年满60周岁的农村优抚对象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应予减免。孤老优抚对象应享受五保待遇。

4.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可适当减免村提留。

五、申报材料:

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根据《安徽省抚恤优待金实施办法》建立统一的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测算准确当年优待金标准;

2.依据县人武部提供的花名册通过街道进行核实;

3.由现役军人服务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兑现家庭优待金。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重点优抚对象困难临时性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四、申请条件:

(一)死亡抚恤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

2.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是军人生前供养的。

(二)伤残抚恤

1.现役军人致残;

2.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

3.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4.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治疗,或生活需人护理的;

5.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到外地安装假肢,或因伤口复发需到外地治疗,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

6.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7.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8.因病死亡的革命伤残军人,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9.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和护理费。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10.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其伤残抚恤证由民政部门注销。退役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对待的。

(三)优待

1.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应继续保留(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除外),并扣除本人按家庭人口和承包土地分派的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以及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人民政府分别按不低于上年本街道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发给优待金。

3.对因病、伤残或年满60周岁的农村优抚对象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应予减免。孤老优抚对象应享受五保待遇。

4.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可适当减免村提留。

五、申报材料

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根据《安徽省抚恤优待金实施办法》建立统一的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测算准确当年优待金标准;

2.依据县人武部提供的花名册通过街道进行核实;

3.由现役军人服务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兑现家庭优待金。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已在全国优抚系统审批通过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残疾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街道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核实材料

3、办结:对符合要求的,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2.根据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残疾证

3.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街道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核实材料

3、办结: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和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四、申请条件:

(一)死亡抚恤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

2.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是军人生前供养的。

(二)伤残抚恤

1.现役军人致残;

2.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

3.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4.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治疗,或生活需人护理的;

5.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到外地安装假肢,或因伤口复发需到外地治疗,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

6.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7.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8.因病死亡的革命伤残军人,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9.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和护理费。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10.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其伤残抚恤证由民政部门注销。退役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对待的。

(三)优待

1.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应继续保留(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除外),并扣除本人按家庭人口和承包土地分派的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以及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人民政府分别按不低于上年本街道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发给优待金。

3.对因病、伤残或年满60周岁的农村优抚对象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应予减免。孤老优抚对象应享受五保待遇。

4.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可适当减免村提留。

五、申报材料:

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根据《安徽省抚恤优待金实施办法》建立统一的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测算准确当年优待金标准;

2.依据县人武部提供的新兵花名册通过街道进行核实;

3.核实无误后,每年八一前由民政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并由县财政局直接拨款到街道财政所;

4.由现役军人服务户口所在地役军人服务站、财政所兑现家庭优待金。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在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退伍军人

五、申报条件

1、在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10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

2、在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申请表

3、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核申请人档案材料;

3.对符合条件,且生活确实困难的,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服务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带病回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1、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生活困难的

2、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就诊病历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村级证明

3、《安徽省带病回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

4、身份证和户口簿

5、退伍证及军队医院证明

五、服务流程

1、受理:核实村居会(社区)转报的材料

2、办结: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10

 

 

 

 

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街道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1、居住在农村和城街道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2、个人申请书

3、身份证和户口簿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给付

六、服务时限

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街道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1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入伍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退伍证

3、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审核表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村级提交申请材料,村级初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材料转报街道

2、审查:审查并核实村级上报的材料

3、办结:对符合要求的,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街道、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276号):四、在农村的和城街道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街道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级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660元(每人每月80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80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7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34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60元。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四、申报条件

1、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申请表

2、全国优抚系统内经过审批通过的参战参试人员

3、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网上提交电子材料。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必须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

4、办结:在规定时限内按季及时发放。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10

 

 

 

 

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将每年的616日确定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五、服务流程

1、明确宣传主题,制定宣传方案,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联合综治办对辖区内群众进行宣传科普,提高群众安全生产意识。

2、对活动开展的情况以及活动达到的效果做出总结。

3、将活动以图文的方式制成档案归档保存。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应急管理中心 0557-2209802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三十五)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可开办食品安全栏目,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改变不洁饮食习俗,避免误采误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

二、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五、服务流程

1、明确宣传主题,制定宣传方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科普活动,联合经济发展中心定期对超市、农家乐、食堂进行抽检。

2、对活动开展的情况以及活动达到的效果做出总结。

3、将活动以图文的方式制成档案归档保存。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05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03号)。

3.《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办﹝202059号)

二、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五、服务流程

1、明确宣传主题,制定宣传方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讲座。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演练。

2、对活动开展的情况以及活动达到的效果做出总结。

3、将活动以图文的方式制成档案归档保存。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应急管理中心  0557-2209802

 

 

 

 

 

 

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宣〔201642号),要求大力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民文明安全素质。

二、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明确宣传主题,制定宣传方案,通过拉横幅、发传单、广播开展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联合经济发展中心开展讲座。

2、对活动开展的情况以及活动达到的效果做出总结。

3、将活动以图文的方式制成档案归档保存。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5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二、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五、服务流程:

1明确宣传主题,制定宣传方案,通过拉横幅、开展知识产权讲座、发放宣传单页的形式进行宣传。

2对活动开展的情况以及活动达到的效果做出总结。

3将活动以图文的方式制成档案归档保存。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05

 

 

 

 

 

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二、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访问县市场监管局网站查询相关栏目。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5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2018105号)省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承担网络交易纠纷的协调工作。指导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二、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举报人员。

四、申报条件: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咨询、投诉;

2)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或其他违反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3)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费品、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以及产品价格、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服务流程:

1)电话投诉。拨打12315热线,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实现12315“一号对外

2)来人来信

3)网上投诉。大家可从互联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应用里搜索12315进行投诉举报,之后根据情况选择我要投诉或者我要举报

六、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5

 

 

 

 

 

消费者投诉受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

消费者向消保委递交文字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3.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商品实物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省消保委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4.明确、具体的诉求。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消费者投诉材料,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调查或检测鉴定;

3.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双方要求出具调解协议书的,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并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对疑难、复杂的投诉,调查调解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县诚信企业评选推荐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法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及品牌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商品和服务质量居行业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2.取得合法证照和应有的资质条件,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法规与标准,近2年的监督抽检全部合格。

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入安徽省诚信承诺联盟,积极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当消费纠纷不能自行和解时,自愿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做出的调解意见。

4.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倡导并推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新举措。

5.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原则,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内容客观真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合理定价,明码实价,价格真实完整。

6.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忠实履约,不随意中止变更定,不以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7.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不以奢华的功能或过度包装谋求企业利益,不以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牟利。

8.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法纳为民服务中心;遵守劳动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9.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贷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

五、申报材料

1.填写《安徽省诚信企业申报审批表》。

2.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近期商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3.企业在商品与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纠纷的保障体系和机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制度措施等。

4.近两年企业组织或参加的消费维权活动概要。

5.近两年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所获得信用建设方面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6.认定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受理企业的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依据日常工作中有关情况进行打分、签署意见;省属企业直接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复审中将组织开展明察暗访。

2.对通过复审的企业,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人民银行、法院、环保、为民服务中心务、工商、质监、食药监等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3.对测评和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组成单位成立的安徽省诚信企业认定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审核的候选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授予安徽省诚信企业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等,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七、办理时限

两年开展一次。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5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2016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5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五、服务流程:

1、明确宣传主题,制定宣传方案,通过拉横幅、开展消费者权益维权讲座、联合经济发展中心对辖区商店超市进行检查、发放宣传单页的形式进行宣传。

2、对活动开展的情况以及活动达到的效果做出总结。

3、将活动以图文的方式制成档案归档保存。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推荐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33家单位联合发文《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工商消字[2018]32号):五、创建方法(二)公示程序中明确规定,由各级消保委联合牵头职能部门予以公示、授牌。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安徽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31家单位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加强消费环境建设的意见》(皖市监发〔202129号):一、总体要求(三)主要目标明确规定,以开展五个放心承诺、培育示范典型为主要内容,实施新一轮放心满意消费创建评选认定百千万工程,新增放心满意消费示范单位省级百家、市级千家、县级万家。

二、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服务时限

八、收费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5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经营户

四、申报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1.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与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2.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

五、服务流程:

(一)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我局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服务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5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市监食生〔20202号)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

三、服务对象:经营户

四、申报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1.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与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2..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

五、服务流程:

(一)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我局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服务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报条件: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的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小摊贩备案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备案申请表进行申请;

2.受理:在接到申请后,确认材料是否齐全;

3.受理单位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核实;

4办结: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一条: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见附件2),补发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报条件: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的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备案申请表进行申请;

2.受理:在接到申请后,确认材料是否齐全;

3.审查:受理单位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核实;

4办结: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药监综〔202226号)三、主要任务(三)完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5.强化多部门治理协同。发挥药学科技社团组织、新闻媒体作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品牌活动,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用械用妆科学素养。

二、承办机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报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通过横幅、电子屏形式营造氛围;

2.发放宣传材料;

3.到学校、社区开展相关知识讲座。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承办机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报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通过横幅、电子屏形式营造氛围,发放宣传材料,到学校、社区开展相关知识讲座;

2.在各社区合理设置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点;

3.组织人员定期将回收点的药品进行回收;

4.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得到落实。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报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通过横幅、电子屏形式进行宣传;

2.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宣传讲解;

3.到社区开展相关知识讲座;

4.组织街道护林员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2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报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通过横幅、电子屏形式进行宣传;

2.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宣传讲解;

3.到社区开展相关知识讲座;

4.组织街道护林员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2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调查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申报条件: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六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予以补偿:

(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情形。

五、申报材料:

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补偿决定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下线向街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

4.办结:出具初审结果通知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2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报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加强学习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

2. 加大对非法盗猎活动的严打力度;

3.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进入保护区人员的审批手续,切实加强对进入保护区观光旅游、勘探、科研等人员的管理;

4.组织群众从野生动物配种繁殖点搬出,避免互相影响。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报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通过横幅、电子屏形式进行宣传;

2.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宣传讲解;

3.到社区开展森林防火知识讲座;

4.组织街道护林员开展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开展防火演习。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2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报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通过横幅、电子屏形式进行宣传;

2.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宣传讲解;

3.到社区开展相关知识讲座。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2

 

 

 

 

 

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当地城市建设管理中心办理申请。

2.受理:城市建设管理中心受理后进行审核。

3.服务:通过审核后,对于需要接受退耕还林工程技术指导和服务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02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公民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条件: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需求的单位和个人

五、服务流程:

电话或现场直接咨询

1.受理:咨询人提供咨询材料,街道进行受理

2.办结:现场给出解答咨询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02

 

 

 

 

 

林业科技推广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报条件:

需要依靠林业科学技术来解决实际生产问题的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1.根据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林业技术推广服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林业技术推广。

2.通过网络、电话、报纸、杂志、讲座、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林业公共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

3.结合实施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项目,举办技术培训班,对林业科技示范户和林农进行技术培训。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02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公民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条件:

需要依靠林业科学技术来解决实际生产问题的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信息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信息不齐的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齐的信息

2、办结:培训技术人员按时到达培训地点发放有关培训信息,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六、服务时限:

具体服务时限参考具体问题。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0557-2209802

 

 

 

 

林业新品种引进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第十一条第一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申报条件:

五、有能力承担林业新品种引进的林业科技推广机构、涉林法人及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根据县林业局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引进方案,并将引进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0557-2209802

 

 

 

 

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条件:

五、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森林保护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六、服务时限

全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2

 

 

 

 

 

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一款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五、服务时限

每年春季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7-2209802

 

 

 

 

 

 

林业普法宣传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申报条件:

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五、服务流程:

1.根据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林业普法推广服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林业普法推广。

2.通过网络、电话、报纸、杂志、讲座、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林业普法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

3.结合实施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项目,举办技术培训班,对林业科技示范户和林农进行林业普法培训。

六、办理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0557-2209802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

四、服务流程:

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1-3子项。

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深化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就业人员参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按规定补助相结合。

5.《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二、承办机构

为民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受理条件:

职工或配偶所在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按时足额缴纳(不包括补缴)生育保险费,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申报材料:

结婚证、检查报告单、配偶未就业证明、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卡或生育证、出院小结、有效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至服务窗口办理;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3.窗口工作人员将材料送交承办人,承办人组织审核,按规定审批;

4.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正式文件表格(审核单)。

5.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表格(审核单)。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接待来街道上访群众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网上信访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承办机构

综治中心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向提交申请

2.受理。负责人进行分类,根据分类,各分管领导和包村干部下村组走访了解。

3.答复。(1)重大情况:提交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给予答复;(2)一般情况:由统一答复

六、服务时限:

7—3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06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六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承办机构

街道综合治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网上信访投诉群众

四、申报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信访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信访人在网上录入身份信息和信访投诉事项。

五、服务流程

1、登记:工作人员核对信访人诉求和理由,完善相关信息,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2、办理: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网上投诉信访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按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转送、交办责任单位或部门办理。

3、督查:全程督促责任单位或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网上信访事项,按期答复信访人。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综合治理中心:0557-2209806

 

 

 

 

 

办理群众来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二、承办机构

综合治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来信反映信访事项的群众

四、申报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传真等方式提供信访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登记工作人员核对信访人诉求和理由,完善相关信息。

2、办理: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来信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按来信事项办理规程转送、交办责任单位或部门办理。

3、督查:全程督促责任单位或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来信事项,按期答复信访人。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综合治理中心:0557-2209806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二十一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二、承办机构

综合治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信访人

四、申报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身份证等信息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电话告知姓名、录入身份信息和投诉事项。

五、服务流程

通过电话、走访、登录县网上信访投诉平台,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综合治理中心:0557-2209806

 

 

 

 

信息公开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二、承办机构

党政综合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信访人

四、申报条件

及时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五、服务流程

确定公开事项,审核公开内容,予以公开。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综合治理中心:0557-2209806

 

 

开展信访宣传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十六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承办机构

综合治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信访人

四、申报条件

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及时宣传信访人在信访诉求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信访工作条例》和维护信访秩序的有关规定、政策。

五、服务流程

通过政府综治中心接待大厅、公开信访接待场所等,及时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综合治理中心:0557-2209806

 

 

 

 

 

脱贫户(不含稳定脱贫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二)项: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

2.《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雨露计划作为专项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稳定就业、实现脱贫致富的治本之举,是提高贫困人口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3.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皖扶办【2018104号)。

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皖发〔20212号)第四条第十三项:继续实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和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程。

二、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中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

四、申报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学生补助程序: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中标注的春(秋)季学生信息作为发放雨露计划补助的依据,通过系统导出我春(秋)季学生名册,逐人审核校正,留存校正后名册并签字确认,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上报村振兴局。

2、对于符合补助条件但不在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名册中的学生补助程序:由脱贫户家庭子女或委托该户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填写“××××年春(秋)季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请表、提供学籍证明,经村(居)委会、政府逐级审核申请对象资格及在校在读信息后,公示拟补助对象,上报县级村振兴部门,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村建设办公室:0557-2209805

 

 

 

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县两级综治中心全部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或婚姻家庭纠纷专门调处窗口,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必要场所;(社区)综治中心,全部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室,并与警务室()、相关调解组织工作实现衔接,及时发现、处置婚姻家庭纠纷。

二、承办机构

综合治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弱势群体

四、申报条件

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重点关注两地分居、招婿、失独、婚姻关系变化、扶养关系变动、发生遗产继承等情况的家庭。

五、服务流程

1.对家庭关系不和的主动上门做工作、给予重点帮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激化。

2.健全婚姻家庭排查调处制度。

3.充分发挥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

4.切实联合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5.有效发挥妇联在家庭纠纷和村的工作优势。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综合治理中心:0557-2209806

 

 

 

 

开展全国科普日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双创活动周、防灾减灾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公众科学日等活动,增进公众对科技发展的了解和支持。

2.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双创活动周、防灾减灾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公众科学日、世界地球日等科普宣传活动。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报条件

五、服务流程

县科协、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发布具体活动通知,并将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六、服务时限

8月中旬至9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07

 

 

 

 

开展应急科普工作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建立健全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显著提升基层科普工作能力,基本建成平战结合应急科普体系。

2.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升平战结合应急科普能力。建立应急科普宣教协同机制,坚持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应急宣传相统一,推动纳入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整体规划和协调机制。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主题科普宣教活动,全面推进应急科普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突发事件状态下,统筹力量直达基层开展应急科普,及时做好政策解读、知识普及和舆情引导等工作。建立应急科普专家队伍,提升应急管理人员和媒体人员的应急科普能力。

二、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报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充分发挥科普中国安徽(黄山)平台,针对不同人群开发储备应急科普内容资源,编制印发社区和家庭应急科普宣传资料。

2.在科普活动中常态化融入应急理念和知识。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09802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县级、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2

 

 

 

 

协助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街道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0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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