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县社会稳定,结合本街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街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社区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的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街道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三、指挥机构和工作职责
1.指挥机构
街道办事处成立街道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村(社)党支部书记。指挥机构下设街道救灾应急管理中心办公室。
各村(社区)两委会应成立相应的救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县域内较大灾情和街道办事处决定的其它特殊启动事项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2.工作职责
在街道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及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救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街道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救灾应急工作,抓好文件资料处理、会务筹备、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对外发布)等工作。
社会事业和保障办公室: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承担自身无力克服因灾引起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的灾民的救济工作;协同综合执法中队负责灾害灾情处置和灾后救助工作;负责因灾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
派出所:负责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灾县治安稳定和交通有序。
经济发展中心: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落实救灾款列支,增加救灾投入,做好救灾经费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发放等工作经费。
应急管理中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程度,为救援行动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负责全街的防汛抗旱、水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以及灾后水务设施的修复工作;确保灾后农村居民的饮用水供给。有序组织群众躲避;组织民兵参与恐怖袭击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情统计上报,应急会议安排,履行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办公室相应职责。
为民服务中心:负责全街农业自然灾害的灾情预测、评估和上报以及动、植物疫情的防治,指导农业生产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同时还负责全街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负责林业自然灾害的预测、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卫生院:及时组织救护伤病人员和转移危重伤病人员;及时协调、组织、提供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帮助、指导灾县或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实施开展卫生防疫、治病、宣传工作,并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职能和应急信息报告职能,主要承担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和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其他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相关行业规定,根据指挥部下达的临时工作任务紧急行动、各司其职、各履其责。
四、应急准备
街道应确保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实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实现。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适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包括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加强灾害信息管理和建立覆盖街道、村和社区二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12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防范自然灾害的意识。
五、灾情报送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人员、农作物、房屋等受损情况)、后果、救灾工作和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及灾县存在的困难等。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灾情初报。各村、社区对于本行政县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立即向街道报告初步情况,街道应急管理中心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向街道办事处、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村、社区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村(社区)每天8:30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内的灾情向街道应急管理中心上报。街道应急管理中心每天9时之前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核报。各村(社区)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街道应急管理中心报告。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3)灾情核定
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和经济发展中心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4)台账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六、应急响应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街道应作出应急响应并采取行动。
(1)向县应急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召集街道相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紧急行动,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灾县开展抢险救灾。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灾后救助
根据灾县受灾实际情况,街道财政所应及时打卡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灾民做好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冬春救助。同时,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加大救助范围和力度。鼓励灾县群众开展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县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2.恢复重建
灾情发生后,各村、社区立即组织人员对受灾情况进行摸排,核准灾情后上报街道,街道对各村、社区上报的灾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上报县应急局和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指示予以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