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其他权力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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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外经贸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 |
1、受理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接收申报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通过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核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 7、在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