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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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 必要 | 复印件2份 | 相关部门事项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 查看 | ||
奖励通知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举报奖励部门发放的的奖励通知(在查证属实、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删除有害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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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中共萧县县委宣传部(萧县新闻出版局、萧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萧县县政府新闻办公室) | 李荣惠 | 新闻股 |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窗口或者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皖事通办)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 2)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出具《办件受理通知书》。 | 无 |
审查 | 4个工作日 | 中共萧县县委宣传部(萧县新闻出版局、萧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萧县县政府新闻办公室) | 李荣惠 | 新闻股 | 窗口首席代表和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 无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中共萧县县委宣传部(萧县新闻出版局、萧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萧县县政府新闻办公室) | 刘涛 | 副部长(分管日常工作) | 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无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中共萧县县委宣传部(萧县新闻出版局、萧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萧县县政府新闻办公室) | 李荣惠 | 新闻股 | 窗口首席代表或审批负责人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备案)的决定,进行办结,通知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文旅局窗口领取证照正、副本或批复文件,也可快递送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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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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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方各级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 | |
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 |
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按每案所涉及出版物经营额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总额10%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举报非法从境外引进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每条(含一条双头)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采用相关设备组装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每条3万元—1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有关非法出版活动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工作上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限额的限制。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金颁发机构确定奖金额后,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