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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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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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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不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满足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1、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2、因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注销后恢复开业的。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8、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必要 原件1份 按以上要求填报 示例样表 查看
变更信息有关材料 必要 原件1份 按以上要求填报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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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 必要 原件1份 按以上要求填报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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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对应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等税务证件的,税务机关制证并发放。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萧县税务局 于国栋 综合服务岗 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结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萧县税务局 王力/萧县电子税局 综合服务岗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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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1.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2.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3.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5.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的,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向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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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7-5062400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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