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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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原件1份 | 按以上要求填报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变更信息有关材料 | 必要 | 原件1份 | 按以上要求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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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 | 必要 | 原件1份 | 按以上要求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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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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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萧县税务局 | 于国栋 | 综合服务岗 | 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萧县税务局 | 王力/萧县电子税局 | 综合服务岗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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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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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 |
1.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2.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3.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5.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的,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向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