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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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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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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或特殊建设工程。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等。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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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备案表 必要 原件1份 真实有效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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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必要 原件1份 真实有效 查看
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必要 原件1份 真实有效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一次性告知原因后退回;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审核:消防中心审核申报材料。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行政许可科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退回申请人,说明理由;予以备案决定的,行政许可科予以登记备案。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李英 行政审批股 受理
审查 0.5个工作日 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李明 萧县质量监督站 审查
办结 0.5个工作日 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李明 萧县质量监督站 办结

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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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填表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本项验收是与消防有关的专业验收,按法律规定,只有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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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7-2382500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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