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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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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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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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18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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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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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22738946417E400012018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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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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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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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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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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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萧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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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萧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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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萧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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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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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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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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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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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申请取得种禽孵化场(站)、 人工授精站(配种站)、 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生产场等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申请人向属地县(市、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市、 区) 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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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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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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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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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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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1. 申请取得家畜卵子、 冷冻精液、 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2. 申请取得原种(纯系) 场、 曾祖代场、 祖代场、 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由申请人向属地县(市、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市、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 报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3. 申请取得种禽孵化场(站)、 人工授精站(配种站)、 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生产场等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申请人向属地县(市、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市、 区) 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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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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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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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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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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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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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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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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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7-2208168)、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号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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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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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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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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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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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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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557-5022736
|
咨询方式 |
0557-220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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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被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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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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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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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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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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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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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22738946417E400012018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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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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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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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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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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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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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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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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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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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萧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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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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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萧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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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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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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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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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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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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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申请取得种禽孵化场(站)、 人工授精站(配种站)、 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生产场等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申请人向属地县(市、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市、 区) 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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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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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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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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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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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1. 申请取得家畜卵子、 冷冻精液、 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2. 申请取得原种(纯系) 场、 曾祖代场、 祖代场、 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由申请人向属地县(市、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市、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 报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3. 申请取得种禽孵化场(站)、 人工授精站(配种站)、 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生产场等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申请人向属地县(市、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市、 区) 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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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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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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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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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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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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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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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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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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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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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7-2208168)、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号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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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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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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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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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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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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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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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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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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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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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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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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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被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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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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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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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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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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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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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申请。县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查: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农委审批。
3.决定:县农委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委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4.办结:注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收回兽药GMP证明材料。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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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农业农村局 |
卢海静 |
农业农村局窗口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
无 |
审查 |
0.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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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畜牧水产局 |
程民 |
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
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农委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
无 |
决定 |
0.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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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农业农村局 |
卢海静 |
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
无 |
办结 |
0.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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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农业农村局 |
卢海静 |
农业农村局窗口 |
注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收回兽药GMP证明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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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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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交回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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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是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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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办理的,经办人员应提交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工作证,
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供受理人员当场核查人、证一致性,必要时复印相关证件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