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咨询 分享

基本要素

展开

受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必要 原件2份,复印件2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必要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查看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 非必要 复印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萧县税务局 于国栋 综合服务岗 综合服务
办结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萧县税务局 王力/萧县电子税局 综合服务岗 综合服务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

  • 8301

    累计评价

  • 8298

    非常满意

    占比  99.96%
  • 2

    满意

    占比  0.02%
  • 1

    基本满意

    占比  0.01%
  • 0

    不满意

    占比  0.00%
  • 0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的除外。
在线办理

咨询电话

  • 0557-5062400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指南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