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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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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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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传承项目至少包括1项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三)传习活动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 (四)有固定的传习、活动场所;有固定的传承人(原则上至少有1名县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有规范的传承计划;有一定的经费投入;有序开展传承活动。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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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推荐表 必要 0份 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2份,电子版材料同时发送至通知指定邮箱。 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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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传习基地申报推荐工作,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传习基地进行初步考察论证。
2、办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综合论证及评审。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拟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颁发标牌和证书。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萧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 何秀华 萧县文广新(旅)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传习基地申报推荐工作,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传习基地进行初步考察论证。
办结 0.5个工作日 萧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 何秀华 萧县文广新(旅)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综合论证及评审。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拟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颁发标牌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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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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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7-5035798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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