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车船税退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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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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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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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430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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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
实施编码 |
11341322MB1903156X400043006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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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
办理深度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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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
到现场次数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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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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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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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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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萧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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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萧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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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萧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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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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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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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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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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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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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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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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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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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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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无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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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7-506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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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7-50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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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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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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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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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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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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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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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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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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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22MB1903156X400043006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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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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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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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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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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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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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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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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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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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萧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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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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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萧县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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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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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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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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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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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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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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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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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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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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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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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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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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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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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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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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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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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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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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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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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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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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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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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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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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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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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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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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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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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
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
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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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萧县税务局 |
于国栋 |
综合服务岗 |
综合服务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萧县税务局 |
罗丽娜/萧县电子税局 |
综合服务岗 |
综合服务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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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
累计评价
-
4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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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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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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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对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
由再次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受理。
6.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
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
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375
7.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
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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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