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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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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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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撤销死亡(失踪)判决恢复户口〕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或失踪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民事判决书 必要 原件1份 详见示例样表 示例样表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向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公安综合窗口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受理。
2、办结:受理通过后,及时予以办结。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萧县公安局 户籍民警 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综合窗口 及时受理公安机关户政管理业务
办结 0.5个工作日 萧县公安局 户籍民警 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综合窗口 及时办结公安机关户政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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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不需要。生效判决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向法院申请补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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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57-501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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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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