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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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萧县公安局 | 户籍民警 | 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综合窗口 | 及时受理公安机关户政管理业务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萧县公安局 | 户籍民警 | 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综合窗口 | 及时办结公安机关户政管理业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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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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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生效判决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 |
向法院申请补办。 | |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