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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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工作单位的派出证明或异地工作证明或工作合同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容缺办理时,可先不用递交参保地工作单位的派出证明或异地工作单位的证明或工作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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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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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萧县医疗保障局 | 刘新安 | 受理岗 |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萧县医疗保障局 | 刘新安 | 办结岗 |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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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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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是指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在本统筹区(包括宿州市四县一区)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行为,包括省内异地就医和跨省异地就医。 | |
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参保地或安置地最高级别医院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审核确认后,次月起享受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 | |
申请批准后,备案登记不设有效期限。原则上两年内不允许迁回,迁回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允许再次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从审批之日起暂停本地医保功能,每年初由医保中心结算科将账户余额统一支付给参保人员提供的银行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