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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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签字盖章,合法有效。 | 查看 |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 必要 | 原件1份 | 签字盖章,合法有效。 | 查看 | ||
经办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必要 | 原件1份 | 1.原件合法有效;2.电子照片或扫描件清晰。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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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萧县税务局 | 于国栋 | 综合服务 | 综合业务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萧县税务局 | 王力/萧县电子税局 | 综合服务 | 综合业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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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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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即办 | |
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税务局窗口 | |
(1) 接受申请: 接受纳税人提交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及申请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报送税务机关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2) 受理: 主管区县级税务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并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时间里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退给纳税人。 (3) 审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属于本级决定的行政许可,依行政许可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属于区县和地市级税务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由其审核企业有关资料并派人实地核查。属于省级税务机关决定的行政放可,须有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实地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对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由主管区县级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 (4)决定:依据审查结果,制作并发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给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