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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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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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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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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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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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22738946417E4000120075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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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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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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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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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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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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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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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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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萧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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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萧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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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萧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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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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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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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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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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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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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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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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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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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省级:兽药生产许可
市级:兽药(含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县级:兽药(不含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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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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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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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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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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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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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7-2208168)、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号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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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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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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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557-502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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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7-220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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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 2010年 第3号)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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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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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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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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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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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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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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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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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22738946417E4000120075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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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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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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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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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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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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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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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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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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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萧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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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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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萧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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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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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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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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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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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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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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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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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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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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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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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省级:兽药生产许可
市级:兽药(含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县级:兽药(不含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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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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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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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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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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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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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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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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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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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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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7-2208168)、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号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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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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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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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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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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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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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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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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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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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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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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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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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 2010年 第3号)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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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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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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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
见表格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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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查: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3.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4.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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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农业农村局 |
卢海静 |
行政审批股 |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
无 |
审查 |
0.6个工作日
|
萧县农业农村局 |
陈建 |
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受理后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核,并做出审批. |
无 |
决定 |
0.1个工作日
|
萧县农业农村局 |
卢海静 |
萧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 |
无 |
办结 |
0.1个工作日
|
萧县农业农村局 |
卢海静 |
行政审批股 |
通知申请人完成注销程序。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7次
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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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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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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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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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需要换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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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