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在线预约 咨询 分享

基本要素

展开

受理条件

1.享受教龄补助的原民办教师(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在岗的原代课教师视同原民办教师,下同),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现为安徽省户籍。 ⑵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系指农村县公办中小学;包括任教学校原为农村学校,后因区划调整为城市学校。)教师岗位上连续任教满2个学期或1个学年度的。 ⑶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虽被企事业单位临时录用,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虽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途退保或转移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除外),不予享受。 ⑷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教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2.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证人证词 必要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填写规范 示例样表 查看
证人承诺书 必要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真实有效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
申请人承诺书 必要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真实有效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原民办教师身份和认定政策和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民办教师,符合条件人员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
2. 受理登记。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3.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集中收集本乡镇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宗卷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审核公示。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反馈乡镇,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县、乡镇、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县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
5.核定报批。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6.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籍迁移到本省外县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报,县级认定机构收到上报来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将其转往原任教地县级认定机构,原任教地乡镇接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初审核实、上报审核等,审核通过后,原任教地县级认定机构负责将审核通过后的材料转至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程序报市级进行核定,再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个工作日 萧县教育体育局 盛奎松 人事股 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审查 0.3个工作日 萧县教育体育局 盛奎松 人事股 收集本乡镇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
决定 0.3个工作日 萧县教育体育局 盛奎松 人事股 对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办结 0.2个工作日 萧县教育体育局 盛奎松 人事股 根据决定结果,提出办结意见。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

  • 10

    累计评价

  • 10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 0

    满意

    占比  0.00%
  • 0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0

    不满意

    占比  0.00%
  • 0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虽被企事业单位临时录用,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虽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途退保或转移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除外),不予享受。
如确有特殊情况又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予以受理。
可以,回原户籍所在地认定。
在线办理

咨询电话

  • 0557-5023437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指南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