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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表时间:2024-12-24 11:08 信息来源: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作者:市场监督局 初审:刘伟 复审:刘伟 终审: 刘峰 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安徽项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一案,已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市监处罚〔2024〕58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萧市监罚催〔2024〕27号),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故我局无法直接送达上述文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刘  伟  杨  贺

联系电话:0557-5021002

联系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世纪大道522号

附件: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萧市监罚催〔2024〕27号)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萧市监罚催〔2024〕27号


安徽项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市监处罚〔2024〕58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8000元,上缴财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刘伟

联系电话:0557-5021002

联系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世纪大道522号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