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对我县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的建议、意见。
2、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建议、意见、批评。
3、依法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处理的投诉请求。
4、对我县有关的政策法规进行咨询。
二、不受理范围
1、依法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投诉请求,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请通过纸质书面形式向信访部门提出。
4、经复查复核后已终结的信访事项。
5、用语不文明,侮辱性、诬蔑性、歧视性语言明显;在留言中恐吓、威胁、诽谤他人或部门;有意提交模糊语言,问题阐述不明确、不具体;对同一问题恶意连续、重复提交;涉嫌广告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国家秘密。
6、萧县以外其他地区的问题。
7、反应问题事实不清,故意占用公共资源的,不提交反应人具体信息(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