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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萧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8-28 10:16 信息来源: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编辑:卫健委 阅读人次: 字体:   ]

中共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萧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

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萧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县委

                         县人民政府

      2023年825


萧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

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我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萧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5年,积极生育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各类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完善至少建成普惠托育机构5个,千人口托位数达3.4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明显降低,生育水平适度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支持政策

1.加强婚育支持政策健全三孩生育配套措施,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牵头单位:税务局)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注册结婚登记夫妻提供婚育消费贷款。(牵头单位: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困难家庭婴幼儿入托、入园,按照每生不低于2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2.强化生育政务服务大力推进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和跨地域通办。加强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同,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互通互联、动态更新,推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委)

3.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简化生育津贴申领程序。参保职工生育三孩相关费用纳入生育保险范畴。加大政策执行力度,认真落实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和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保缴费的,享受缴费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牵头单位:县医保局

4.落实生育休假制度。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职工婚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予以适度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维护女性公平就业权益。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辞退或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生育2年内参加再就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5002400元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50元/天生活补助。(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严格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牵头单位: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加强住房供给政策支持。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配租公租房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购买房屋相关优惠政策。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建设一定比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有未成年人家庭。(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局)

7.加大生育友好社会宣传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优化生育政策举措宣传解读牵头单位:委宣传部充实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做好生育政策咨询、养育指导、入托代办等服务,探索建立群众生育诉求归集反馈机制。开展人口与家庭动态监测调查,了解群众生育意愿、生育养育公共服务落实情况和家庭健康等信息,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委)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8.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强化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到2025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达到二级水平。加强医疗机构妇幼保健专科建设,不断提升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妇幼保健和疾病诊疗中的作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积极开设中医药专服务。做好农村适龄妇女和城镇低保适龄妇女两癌筛查民生工程,到2025年适龄妇女宫颈癌筛查率达到50%,乳腺癌筛查率逐年提高(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委)

9.强化母婴安全保障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优化孕产妇保健管理流程,压实首诊机构的妊娠风险筛查责任,明确各级医疗机构承担对应风险级别的孕产妇分娩任务。加强医疗机构妇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强化婴儿保温箱、新生儿辐射抢救台等关键急救设备配置。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一人一案、全程管理组建区域急救专家团队,确保转诊救治绿色通道畅通,提临床救治能力。(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委)

10.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实施面向基层的出生缺陷防治人才培训项目,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专业人员的规范化培训,逐步扩大培训范围。将新生儿传统三病筛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到2025年产前筛查率达到75%;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增加26个。做好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多学科协作,降低新生儿缺陷发生风险。推进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做好出生缺陷救助、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等项目。(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委)

11.加强儿科医疗服务水平加快小儿外科建设,儿科整体医疗服务量较上年度同比提高5%,三四级手术占比同比提高5%。进一步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做好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健全儿科质控网络,提升儿科整体诊疗水平和处理疑难危重疾病能力,提升优质医疗资源区域辐射能力。(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委)

12.逐步提升不孕不育诊治能力2025年,基本建成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诊治服务和相关技术应用。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提不孕不育诊治技术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委)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13.健全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实施托育服务民生工程(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优先落实托育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托育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税务局)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按照不低于600/·年标准给予补贴;对民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照不低于400/·年标准给予补贴。(牵头单位:财政局)

14.加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利用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促进全城乡社区托育机构全覆盖(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局)2025年底,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托育服务设施;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支持建设农村亲子小屋等设施,开展科学育儿指导,逐步扩大农村托育服务覆盖面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展现人文关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5.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每年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开展镇(街道)一普惠工作,十四五每个镇(街道)都设有普惠托育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公办幼儿园举办的托班原则上提供普惠性服务。到2025年,全县实现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占比30%(牵头单位:教育体育局)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总工会)引导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国资委鼓励对增设家政品牌企业或扩大育儿服务的给予一定奖补(牵头单位:商务局)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发展托育服务,并向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基层卫生机构每年为辖区内常住03岁婴幼儿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委)公办托育机构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单独制定,营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明码标价(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16. 强化托育服务队伍建设支持托育机构对新录用保育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800元的培训补贴。鼓励托育行业从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对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从业人员,分别给予10002000元补贴。支持城乡未就业劳动者参加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评价,享受培训补贴和评价补贴(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善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牵头单位:教育体育局)

17.促进托育行业规范发展强化政府监管责任,落实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评估制度,实施托育机构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督促相关部门指导托育机构全面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牵头单位: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委)

18.推进和义务教育衔接。2025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2023年,力争有需要的幼儿延时服务实现全覆盖,家长按时“接娃难”问题基本解决。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有序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牵头单位:教育体育局)

(四)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19.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等制约措施。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生育政策历史遗留问题。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推动落实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护理假制度,维护独生子女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权益。(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委)

20.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措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兑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落实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60周岁以上自愿居家养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其年满80周岁、70周岁、60周岁后,按照每月800元、600元、400元的标准发放老年护理补贴(牵头单位:财政局)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最高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本地统一的政府补贴。(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参加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由县政府代缴全部个人缴费(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委)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无偿托养服务(牵头单位:民政局)对存在住房困难符合保障条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四个帮扶联系人、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三个全覆盖。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社区居家周探访制度,村(社区)至少每周联系一次特殊家庭成员,落实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困难帮扶和节日慰问等服务(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委)

21.建立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深入开展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暖心行动,到2025年全县至少建设1个暖心家园”。(牵头单位:计生协)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强化工作协同。有关单位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优化生育政策的支持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开展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和生育支持等工作。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深入推进改革,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深化生育关怀行动,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优生优育指导、家庭健康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三)强化队伍建设充实基层人口工作队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落实相关待遇。加强基层队伍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发展形势和生育政策调整的积极意义,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和生育观的教育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努力创建新型婚育文化

(五)强化工作落实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对照重点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建立推进机制,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每年11月10日前要报告本地本部门人口工作情况,由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报委、政府。县级适时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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