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省委书记郑栅洁同志在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上指出:发挥“亩均效益”改革的牵引作用,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2021年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报告强调,实施二产“提质扩量增效”行动计划,发挥亩均论英雄改革牵引作用。根据安徽省经信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皖经信运行〔2021〕108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21〕76号)精神,制定我县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实现亩均效益最大化。
三、工作目标
对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逐步过渡到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及其他行业开展亩均效益评价工作。
一是推进产业改造提升,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优先给予各类政策扶持,力促企业做大做强;对通过低效企业转型退出,实施技术改造、搬迁入园、兼并重组等转型升级举措的企业,停止实施差别化要素价格政策。
二是多渠道盘活低效用地。根据发展需要和企业实际情况,对不适合继续留在当地发展的低效低端企业依法依规进行转移和淘汰;对低效、闲置用地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
三是以亩均效益评价为引导,建立以“亩均效益”为依据的项目准入标准,确立重点招商引资行业(项目),开展精准招商,大力引进污染小、亩产高、带动效应强的链条型、基地型、龙头型高端项目。
四是深化源头把控遏制低效。深化“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落实新建项目亩均税收和亩均投资强度标准,实现“事前定标准、事后管达标、亩产论英雄”。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严格项目竣工综合复核验收,对未达到协议规定的,严格落实相应措施。
四、主要任务
(一)评价企业确定
由县亩均效益办牵头确定本年度参评企业、列入过渡期、免评企业及拟合并为同一主体评价的企业名单,报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正式行文上报市亩均效益办备案。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所属行业分类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小类代码)由县统计局提供;占地5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由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通过企业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二)数据收集
由县亩均效益办牵头组织乡镇(园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将参评企业上年度占地面积、税收、营业收入、荣誉加分项、定档调档项等数据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同时对企业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评价系统建成后,各部门和企业分别登录评价系统录入数据。
(三)数据审核
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审核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变化异常的数据重点核实,对非年报数据要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对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数据审核汇总后与企业逐一核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和解释材料。
(四)综合评价
每年6月底前,县亩均效益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价,共同完成企业综合评价计算工作,保证“一企一评价表”由企业确认核对。
(五)公示
县亩均效益办对评价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企业如对公示的信息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县亩均效益办提出。公示期满后,县亩均效益办将评价结果报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将评价结果统一行文上报市亩均效益办,由市亩均效益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萧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统筹协调全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班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信息发布等,指导各乡镇(园区)开展评价工作。各乡镇(园区)、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园区)、县直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加强对数据清查、统计、报送,共同推进形成合力。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类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涉企政策制定实施的重要参考,不断完善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应用推进机制。
(三)强化考核督查。县亩均效益办会同县纪委监委,加大对乡镇(园区)和县直相关部门评价工作进度、差异化政策兑现、低效土地盘活等工作的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在工作推进中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严肃督促整改。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引导,准确发布亩均效益评价改革信息和作出政策解读,积极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加强正面引导,切实转变企业发展观念,为亩均效益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严肃纪律要求。开展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期间,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参评企业及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