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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区房屋装饰装修行为管理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3-07-26 15:41 信息来源: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区房屋装饰装修行为管理的通告

萧住建〔2023〕4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装饰装修活动、加强城区内房屋装修管理,全面禁止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

萧县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非个人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条 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窗改门;

(六)未经供暖、燃气经营企业批准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影响供水、排水、供电及通风排烟(气)等建筑物基本功能的行为;

(八)其他影响房屋安全使用和侵占其它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既有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二)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经供暖、燃气企业同意拆改管道和设施的,改动卫生间、厨房防水层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三)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四)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五)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坏公共部位和设施。

(六)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登记、监督职责:

(一)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备案。

(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三)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

(四)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装修人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五)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六)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上述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建设主管(房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罚款。

(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月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龙城镇物管部门及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住宅房屋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装饰项目台账(电子档)。

物业管理单位是小区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重点做好开工申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签订,及时告知装修人或装修企业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加强对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在小区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对年度内能够做到认真履职、准确按时报送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将纳入企业信用登记评定,可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不能认真履职的物业管理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城区内所在区域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房屋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应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备案。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装饰行政主管部门对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和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抽查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及申报登记情况,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装修行为的,要立即劝阻、制止,对于可能造成房屋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 注意事项和法律责任:

既有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未按要求实施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特此通告

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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