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现将《赵庄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做好赵庄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中共萧县赵庄镇委员会
2024年5月25日
赵庄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规范本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6.《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7.《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萧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萧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较大、重大涉险事故)。
2.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镇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身,“以下”不包括本身。
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党委领导下,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事故。
4.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
1、指挥机构组成
指 挥 长:董爱民 镇党委书记
副指挥长:姜大郭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陈 刚 镇党委副书记
梁新梅 镇党委副书记
成 员:刘 路 镇人大主席
何敏敏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政法委员
韦 涛 镇党委宣传委员、人武部长
陈 鹏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张 建 镇党委委员
樊文厂 镇二级主任科员
宋 畅 镇党政办主任
王继峰 镇派出所所长
王永干 镇财政所所长
丁一新 镇妇联主任
单 雨 镇社事办主任
张正兰 镇中心校校长
张学涛 镇市场监管所所长
王 伟 镇住建所所长
夏 伟 镇统计站站长
马宁燕 镇司法所所长
张爱民 镇文化广播站站长
刘心岗 镇农技站站长
程克礼 镇农经站站长
节超杰 镇环保站站长
赵 刚 镇林业站站长
贾婷婷 镇农机站站长
王怀军 镇水利站站长
金瑞清 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所长
王海 吴岳 韦相良 吴义敬 刘艳 赵开峰
朱广震 孙加利 张忠玲 杨建敏 李祥永 李海洋
(各行政村书记)
乡镇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指挥部二楼,由陈刚兼任办公室主任。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值守、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及报送等工作。
2、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韦涛带队,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分组如下:
1.应急救援组
(1)应急救援组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派出所牵头,消防站为救援主力,派出所、卫生院、环保站和事发地村参与组成;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住建所牵头,消防站为救援主力,派出所、卫生院和事发地村参与组成;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派出所牵头,消防站为主力,卫生院和事发地村参与组成;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市场所牵头,消防站为主力,派出所、卫生院和事发地村参与组成;
商贸场所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派出所牵头,消防站为主力,市场所、卫生院和事发地村参与组成;
文旅场所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文化站牵头,消防站为主力,派出所、卫生院和事发地村参与组成;
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派出所牵头,消防站为主力,派出所、卫生院和事发地村参与组成。
(2)主要职责
按照事故类别,事故施救工作分别镇职能单位牵头负责,事发地镇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2.善后处理组
组成人员由民政办、财政所、社保所及事发地村相关负责人组成,由韦涛担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由宋畅担任组长,根据需要由派出所、卫生院、财政所、民政办、供电所等单位及事发地村、事发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安全保卫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统一指挥实施后勤保障的队伍;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给排水设备、急救药品等;负责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预防
(1)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体系,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坚持分级管控、分类实施、属地管理,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专项整治相结合,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2)镇人民政府要依法督促企事业单位根据风险查找、研判成果,针对不同类型的安全风险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保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3)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强化城镇运行安全保障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整治,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落实管控措施。
(4)企业要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排查出重大隐患应报送至县政府应急管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必要时由县政府挂牌督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3.2 风险预测
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事故风险辨识和应急资源调查评估制度,并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应急资源评估,全方位采集信息并动态监测,实现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全覆盖,制定风险监测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分级监控指标,完善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控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4 处置措施
4.1 信息报告
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2 信息发布
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3 先期处置
4.3.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措施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8)向县政府请求支援,接受县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4.3.2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8)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接受县政府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4 响应启动和措施
4.4.1 分级响应
突发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事故时,县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较大、重大涉险事故)时,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4.2 响应分级
县本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III级、Ⅱ级、Ⅰ级。
(1)III级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III级响应条件。
①暂未发生人身伤亡,但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②发生3人以下重伤但暂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①暂未发生人身伤亡,但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②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③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④发生火灾爆炸、危化品泄漏、重要市政工程坍塌等可能在萧县县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①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较大、重大涉险事故。
4.4.3 响应启动
镇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响应级别后提出启动建议,报送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研究决定启动III级、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4.4.4 响应措施
(1)III级响应
镇应急指挥部对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2)Ⅱ级响应
事发地村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本级应急力量,按照镇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处置。
(3)Ⅰ级响应
事发地村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本级应急力量,按照镇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处置。
4.4.5 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
指挥协调。
事发地村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应急救援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事故先期处置的村应急救援组向镇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纳入镇现场指挥部管理。
5 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
事发地村协调镇相关部门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镇人民政府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储备。
6.2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或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6.3 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和培训
镇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7.2 演练
(1)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一年组织演练一次。
(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7.3 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没有以上情形时,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进行1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预案若修订应重新发布。
7.4 编制和审批
本应急预案由镇政府组织编制。
基层组织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5 奖惩
(1)公民按照镇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发布和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镇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8.2 名词术语解释
8.2.1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分为: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2.2 重大涉险事故包括下列内容: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
(4)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
(5)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7)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8)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8.2.3 较大涉险事故包括下列内容:
(1)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其它较大涉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