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积极推进安徽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实施意见》(皖交运发〔2016〕163号)、《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萧政办秘〔2021〕16号)和《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车辆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萧政办秘〔2021〕27号)等文件精神,以满足城乡居民出行需求为根本出发点,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强城乡联动,有序衔接,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收购范围
萧县万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属车辆以及附属设施。
二、收购要求
按照车辆经营车主自愿原则,成熟一条、收购一条,分线路进行收购。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依法进行。
(二)阳光操作,以人为本。
(三)公开公正,公平自愿。
(四)统筹推进,分步实施。
四、收购程序
(一)启动阶段(2023年6月)。
由萧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建设工作推进组负责制定《萧县城市公交车辆收购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23年7月-2023年9月)。
1.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市公交车辆进行评估、公示。
2.由协议签订组对经评估后的车辆现值、奖补资金逐车进行测算、复核,填写《萧县城乡道路客运(公交)一体化涉及车辆退出经营奖补资金表》。
3.萧县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车辆实际所有人、车辆所属企业签订《萧县城乡道路客运(公交)一体化涉及公交企业车辆自愿退出经营协议书》。
4.车辆交接时,车辆实际所有人、所属企业需提供有效证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税证、车辆行驶证及各项保险单;同时确保交付车况与评估时无差异,经审核后出具《车辆资产移交、接管清单证明》。
5.车辆转户后,城市公交车辆实际所有人凭《萧县城乡道路客运(公交)一体化涉及公交企业车辆自愿退出经营协议书》《萧县城乡道路客运(公交)一体化涉及车辆退出经营奖补资金表》《车辆资产移交、接管清单证明》在规定时间内申领奖补资金。
五、收购车辆处置
在萧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车辆经营权收回,并依法予以补偿,县交投公司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萧县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做好车辆接收、处置工作。
六、奖补内容
(一)关于城市公交车辆的奖补。
1.车辆评估。县发改委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收购的车辆进行评估定价,按残值收购(含购置税、GPS装置等费用)。
2.社会贡献奖励。为加快我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建设步伐,对全县自愿退出经营的城市公交车辆实际所有人,在规定时限内签约交车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贡献奖励。
自收购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含10日)签订协议并按约定交车的,每辆车奖励50000元。每延迟一天签订协议的,每天减少奖励5000元,直至零奖励为止。
3.交车奖励。对自公告发布后,10日内(含10日)签订协议并按约定自愿交车的城市公交车辆实际所有人,再予以每车100000元的奖励。每延迟一天扣除12500元,直至零奖励为止。
4.实际经营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自收购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含10日)签订《萧县城乡道路客运(公交)一体化涉及公交企业车辆自愿退出经营协议书》并完成车辆所有手续交接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1万元/每车。
5.择业政策。对符合从业条件的原城市公交驾驶员,由萧县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优先聘请录用,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交纳“五险一金”。
(二)关于萧县万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的奖补。
萧县万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及附属设施移交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包括车辆转户手续),给予萧县万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奖励补助6000元/辆。
(三)未签订《萧县城乡道路客运(公交)一体化涉及公交企业车辆自愿退出经营协议书》的城市公交车辆实际所有人,愿意继续经营的,可在经营许可期内继续经营,到期后不再延续经营许可和不享受车辆收购的奖补政策,期间需按照核定的线路依法、依规经营,不得扰乱其他合法经营车辆经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车辆的收购工作。
(二)强化稳控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信息收集和车主动态掌握,及时发现工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快解决;落实包保责任,有效化解矛盾,切实做好车主稳定工作。公安机关要从严从快打击车辆收购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在车辆收购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禁工作人员收受利益人的宴请及礼品;严禁徇私枉法,变相提高价格;严禁非法活动,危害公共秩序;严禁拆卸、调换、破坏收购车辆等损害车辆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