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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萧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马然解读《萧县城市公交车辆收购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23-09-08 15:53 信息来源:萧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萧县人民政府 阅读人次: 字体:   ]


2023年9月5日,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萧县城市公交车辆收购实施方案》,现将《方案》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积极推进安徽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实施意见》(皖交运发〔2016〕163号)、《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萧政办秘〔2021〕16号)和《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车辆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萧政办秘〔2021〕27号)等文件精神,以满足城乡居民出行需求为根本出发点,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强城乡联动,有序衔接,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坚持“公交优先、城乡一体”的发展原则,力争到2023年底前完成对城市公交经营权收购及运营模式改革,投放新能源车辆开通城市公交,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绿色、舒适的出行条件,为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运输保障,打造“萧县城乡道路客运”品牌。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202112月,我局委托县政委通过安徽相皖国泰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车辆收购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了《萧县城市公交车辆经营权收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于2022825日通过专家评审,该事项整体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估结论为低风险,预期风险可控。

(二)《萧县城市公交车辆收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3614日至713日通过萧县人民政府网交通运输局子站以及张贴在汽车东、西两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县政法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交通管理大队、县信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投公司、萧县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萧县万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意见,其中县财政局提出建议1条:“建议参考砀山标准执行”(未采纳),萧县万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提出4条:1.第六条第一项第1款“应当参照市场交易价评估车辆价值”,理由/依据“车辆系营运车辆,应当比照房地产征收补偿的经营用房方式”(不予采纳);2.第六条第一项第4款“一次性生活补助过低”,理由/依据“参照埇桥区农班线补偿7万元标准,同一市级下辖区县,生活及收入水平基本一致,社保缴费基数相同”(不予采纳);3.第六条第一项建议增加第6款“老年卡补贴、运营补贴(包括原未发放的及运营期差两年)”,理由/依据“运营行政许可实质上被收回,运营期许可尚有两年”(予以采纳);4.第六条第二项“公司补偿每年不低于90万元,按照车辆报废年限补偿”,理由/依据“广告费每年每车1.2万元,每年营收90万元,按照车辆报废年限,尚有六年,公司与广告投放方解除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不予采纳),其他单位均无意见。于2023823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3822日通过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

四、工作内容

工作实施共分为两个阶段:启动阶段(2023年6月)。由萧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建设工作推进组负责制定《萧县城市公交车辆收购实施方案》,实施阶段(2023年7月-2023年9月)。组织专业评估公司开展车辆残值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明确经营主体。在萧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车辆经营权收回,并依法予以补偿,县交投公司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萧县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做好车辆接收、处置工作。建立退出机制。依法实施城市公交车的收购,给予原城市公交经营者适当的补偿和奖励,对于符合招聘条件的原城市公交驾驶员,由萧县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优先录用。

五、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加强部门协作。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车辆的收购工作。

强化稳控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信息收集和车主动态掌握,及时发现工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快解决;落实包保责任,有效化解矛盾,切实做好车主稳定工作。公安机关要从严从快打击车辆收购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车辆收购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禁工作人员收受利益人的宴请及礼品;严禁徇私枉法,变相提高价格;严禁非法活动,危害公共秩序;严禁拆卸、调换、破坏收购车辆等损害车辆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马然萧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咨询电话:0557--502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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