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现将《萧县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开发区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方案执行。
中共萧县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萧县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法治建设,有效提升乡镇(街道)依法决策能力水平,按照省委依法治省办和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为全面建设现代化法治萧县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坚持将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签订重大合同等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2024年3月底实现全县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力量、审查范围、审查机制全覆盖,构建全县“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2024年底前,全县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规范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基层政府依法决策水平全面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审查机构
1.由各乡镇(街道)确定党政办公室作为合法性审查工作机构。建立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党政办负责领导为副组长,党政办负责人、各业务办公室负责人、执法队负责人、司法所负责人、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快推进合法性法治审核工作。
2.在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上,组建“乡镇(街道)党政办工作人员+司法所行政人员+公职律师”为主体的审查队伍,优先调配公职律师、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职工承担审查工作。对法律专业力量薄弱缺少公职律师的乡镇(街道)可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解决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
3.2023年3月底,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确定审查机构,配强审查人员力量,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分管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审查机构、审查人员有变动的,变动之后一周内将变动情况上报县司法局备案。
(二)规范合法性审查程序
1.明确合法性审查范围。(1)各乡镇(街道)要将本辖区内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鼓励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具体可参考《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范围清单(参考)》(附件1)。(2)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各乡镇(街道)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而作出的决策。(3)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乡镇(街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辖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4)行政机关合同是指乡镇(街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
2.完善合法性审查流程。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时间,属于政府合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一般不少5于个工作日;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审查完毕;其他涉法事项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提交审查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齐,办理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逾期不补齐的予以退回。因合法性审核需要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3.合法性审查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期限内完成合法性审核工作,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确因客观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与合法性审查机构沟通,反馈理由和依据,并在提请乡镇(街道)决策时予以说明。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乡镇(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或制发文件。文件制发后,合法性审查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合法性审查机构,15日内报送备案。
(三)健全审查机制。
乡镇(街道)集体讨论会议议题申报表(详见附件2),须经承办部门负责同志签字,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后,由承办部门将拟上会材料提交党政办汇总,党政办统一对是否属于合法性审查事项进行甄别后于会前及时交审查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查工作流程(详见附件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送签单(详见附件5)报分管合法性审查领导签字确认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填写合法性审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6)。
审查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合同签订等事项在酝酿或起草阶段作出的征求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乡镇(街道)班子集体讨论涉及合法性审查事项的议题时,应当通知合法性审查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全过程记录。
(四)规范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责任人、期限、归档要求等。提请合法性审查材料、审查过程中形成的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由审查部门按照“一案一档”的方式统一整理归档,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合法性审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6)报送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
(五)提高审查质量。审查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力量围绕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意见负责,坚决杜绝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现象。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涉法事项,可以通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专家咨询、听取法律顾问意见、部门联审等方式提高审查质量。重大专项法律事务,可以聘请专业法律团队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法性审查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将合法性审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合法性审查工作机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具体措施,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经常听取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调度、督促好合法性审查工作;分管领导是合法性审查的具体责任人,对合法性审查及审查意见负责;其他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和部门合法性审查工作具体负责;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要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直接负责。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要承担合法性审查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本辖区合法性审查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工作成效。县依法治县办将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做好合法性审查指导工作,跟踪了解推进情况。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在全县推广。要加大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问责力度,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导致重大事项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加强人才培养。各乡镇(街道)要重视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储备、使用工作,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探索制定相关鼓励政策,为报考人员报销教材费、报名费等必要费用,配齐配强合法性审查力量。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各乡镇(街道)应于2024年3月底前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机制,落实相应责任并实现规范化运作。落实情况报告、相关方案制度,附件7中《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人员名单》于3月28日前,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
附件:1.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范围清单(参考)
2.乡镇(街道)集体讨论议议题报送审查表(参考)
3.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送审所需材料汇总表
4.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图
5.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意见送签单
6.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情况统计表
7.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人员名单
附件1
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范围清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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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查依据 |
重点审查内容 |
认定或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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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DB34/T 4338-2022) 《萧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 |
(一)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规定;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
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DB34/T 4338-2022)第5项、《萧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第二条为依据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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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重大行政决策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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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政府的职责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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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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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机关合同 |
《萧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
以《萧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三条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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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乡镇(街道)集体讨论议题报送审查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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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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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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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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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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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及协调情况(有重大分歧未协调一致应附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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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会议讨 论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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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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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审查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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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 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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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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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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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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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该表由汇报科室填写,经分管负责人审定后,与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一并交党政办。
2.每张表限列一项议题。列席科室和提交会议讨论材料请分管负责人审核把关。
3.议题需提请党委会议研究,需书记签署意见;如若需镇长办公会议研究,无需书记签署意见。
附件3
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送审所需材料汇总表
(一)申请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所需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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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数量或其他要求 |
|
1 |
提请送审的公函 |
书面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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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
电子、书面 |
1份 |
|
3 |
起草说明 |
电子、书面 |
1份 |
|
4 |
征求意见情况及相关意见文本 |
电子、书面 |
1份 |
|
6 |
听证报告 (需要听证的) |
电子、书面 |
1份 |
|
7 |
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涉及公平竞争的) |
电子、书面 |
1份 |
|
8 |
风险评估报告 (需要评估的) |
电子、书面 |
1份 |
|
9 |
条文对照表 |
电子、书面 |
1份 |
|
10 |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电子、书面 |
1份 |
备注:1.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目的、主要内容、评估论证情况、听取意见以及协调处理情况等;2.征求意见情况具体包含:征求公众意见情况说明、有关部门(单位)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相关意见文本,相关要求可参照《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3.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情形请参照《宿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4.涉及公平竞争的情形: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需要风险评估的情形: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相关要求可参照《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6.条文对照表应包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政策依据,确保逐条对照,同时提供制定本规范文件的依据原文。
(二)申请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所需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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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数量或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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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请送审的公函 |
书面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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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送审稿 |
电子、书面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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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起草说明 |
电子、书面 |
1份 |
|
4 |
公众参与情况 |
电子、书面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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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需要专家论证的) |
电子、书面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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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风险评估报告 (需要评估的) |
电子、书面 |
1份 |
|
7 |
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涉及公平竞争的) |
电子、书面 |
1份 |
|
8 |
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查意见 |
电子、书面 |
1份 |
|
9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
电子、书面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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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电子、书面 |
1份 |
备注:1.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及形成过程(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2.公众参与情况应包括:有关部门(单位)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征求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听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具体要求参照《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章;3.需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与程序要求参照《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至六章
(三)申请审查对外签订合同所需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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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数量或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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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请送审的公函 |
书面 |
1份 |
|
2 |
合同文本送审稿 |
电子、书面 |
1份 |
|
3 |
合同起草说明 |
电子、书面 |
1份 |
|
4 |
征求意见情况 |
电子、书面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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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查意见 |
电子、书面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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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相关材料 |
电子、书面 |
1份 |
备注:1.合同起草说明至少应包含的内容:合同订立背景依据、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草拟过程中对合同内容的可行性分析以及法律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合同主要内容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具体可参照《萧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内容规定;2.征求意见情况包含:合同文本涉及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及单位回复意见,具体可参照《萧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内容规定。
附件4
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附件5
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意见送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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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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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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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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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急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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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XX部门:
XXXX年XX月XX日,我机构对《XXX》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提如下审核意见:
一、决策(协议)主体方面
二、决策(协议拟定)程序方面
三、决策(协议)内容方面
四、审查结论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XXX(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审查意见
XX部门:
XXXX年XX月XX日,我机构对《XXX》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提如下审核意见:
一、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的审核意见(两种类型)
1.文件制定主体适格、权限合法。
2.文件制定主体不适格或超越法定权限的,建议不予制定。
二、文件起草程序的审核意见 (三种类型)
1.该文件己经履行 等程序,制定程序合法。
2.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文件具体内容)的规定,文件起草应履行 等程序,但送审材料未能体现,建议补充完
善 程序。(应履行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并备案等程序的,没有履行规定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没有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等。)
3.己经完成规定的起草程序,但对相关意见未采纳且没有说明理由的,建议与意见提出主体沟通协商一致。
三、文什内容的审核意见
1.文件内容合法
《 》主要内容符合(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2.文件内容部分违法或不当
《 》主要内容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但存在以下具体问题:
(1)建议删除“······”。理由······
(2)建议将“······”修改为“······”。理由······
3.文件内容违法或明显不当
《 》主要内容违法或拟定的主要制度措施不符合上级决策部署或国家改革方向,提出合送性审核不通过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进行全面修改后再报制定机关审议或签发。
4.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
文件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但符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或改革发展方向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对相关风险进行提示:(存在的风险)
XXXX年XX月XX日
备注:合法性审查意见以此为参考,可适当简化。本送签单由合法性审查部门留存。
附件6
镇/乡(街道)合法性审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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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单位/部门 |
送审日期 |
交办领导 |
审查文件名称 |
审查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同、 其他文件) |
审查日期 |
提出 意见数 |
领取人 |
领取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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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镇/乡(街道)合法性审查人员统计表
填报单位: 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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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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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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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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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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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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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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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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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职 务 |
法律背景 |
联系方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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