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外出请假程序
(一)一般请假程序。社区矫正对象确需外出请假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司法所书面提出请假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因本人急需就医、近亲属亡故、病重等情形,请假申请不能满足三日前提出的,可以不受三日前申请限制,司法所应当尽快审批或报审,并在审批或报审备注栏注明原因。
司法所应当对请假理由的必要性、材料真实性、期限合理性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请假规定理由和条件的,司法所按照规定的权限、请假程序办理并在安徽省社区矫正智能管理平台审批或者报审,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成功后,社区矫正对象方可按照请假期限和地点外出。同时司法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的监管,每日动态活动情况社区矫正对象要采取微信、在矫通APP、电话、视频等网络手段报司法所备案,司法所应当及时将获得情况记录在卷。
(二)紧急情况外出请假程序
1.紧急情况的界定
(1)社区矫正对象本人、近亲属、被监护人患有紧急重大疾病、重大伤情等急需外出就医的;
(2)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临时出现重大事故、灾难事故等,急需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前往处理的;
(3)事出紧急,发生在夜间、节假日等,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无法或者不能及时到司法所办理请假手续。
2.紧急情况消除的时间界定
(1)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患有紧急重大疾病、重大伤情等急需外出就医的,自苏醒且病情稳定后视为紧急情况消除;
(2)社区矫正对象近亲属、被监护人出现紧急重大疾病、重大伤情等急需外出送医的,自社区矫正对象将近亲属送到医院就诊后视为紧急情况消除;
(3)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临时出现重大事故、灾难事故等,急需前往处理的,到达事故发生、救治、处理地点后视为紧急情况消除。
3.紧急情况请假程序
(1)紧急情况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内,社区矫正对象可以采取电话联络、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手段向司法所办理请假申请,其中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请假内容截屏,可作为请假申请处理,司法所按照审批程序予以办理;
(2)紧急情况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内,因客观原因社区矫正对象不能通过电话联络、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手段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采取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向司法所办理请假手续。紧急情况消除后对不符合继续请假条件的,应当立即返回,并在返回后立即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办理紧急情况期间外出的销假手续;
(3)紧急情况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社区矫正对象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司法所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通过电话联络、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手段办理请假手续,也可委托矫正小组成员、近亲属代为办理请假手续,不受三日前请假申请限制。
二、请假事由
(一)关于外出就医的情形
1.经过本县区域医院就医后无好转需转院继续治疗并提供本县县级医院转院证明的;
2.经诊断,本县区域医院不能救治的;
3.病情复杂,需要到原来救治医院复查或继续治疗的;
4.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因定期提供病情诊断报告需赴外地指定医院检查病情的。
(二)关于结婚的情形
1.相亲、定亲、过彩礼、商定婚期、办理结婚证、举行结婚仪式等婚前必须本人参加的婚事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在入矫前已经预定婚纱摄影地点为外地,需离开本县区域拍摄婚纱的可以准许;入矫后再预定男女双方居住地以外的市、县地区拍摄婚纱摄影的,不予批准;
3.结婚后需要回门、认亲等必须参加的活动。
(三)关于离婚的情形
办理离婚手续,处理离婚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办理车辆、房屋过户,办理银行贷款、解押等手续,确需本人前往办理的。
(四)关于生育的情形
社区矫正对象或者配偶在妊娠期间,需定期进行检查、体检、孕检且本县医院不能提供相关服务或者因重大疑难情形确需外出进行检查、体检、孕检、住院治疗、分娩等与生育相关的活动。
(五)关于参加资格考试的情形
社区矫正对象在入矫前已经报名的资格考试,确需离开本县区域参加考试的可以准许,但同一科目考试请假次数不能超过三次;入矫后报名赴外地参加资格考试,而本市、县区域内具有同类资格考试的,不予批准。
其他技能培训考试按照规定审批。
(六)关于法定节假日需离开执行地探亲、祭祖的情形
1.法定节假日期间探亲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祭祖主要范围包括:祭祀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
3.祭祖期间主要为清明节期间、农历十月期间、春节期间;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忌日或者本家庭举办重大祭祀活动确需参加的;
4.祭祀时间可按照地方风俗提前举行。
(七)关于近亲属婚嫁、病重、亡故等确需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外出的情形
1.有关婚嫁的规定。婚嫁情形包括:社区矫正对象近亲属定亲、过礼、商定婚期,举行结婚仪式、回门等必须参加的相关婚事活动;
2.有关病重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发生严重疾病,确需前往照顾处理的;
3.有关亡故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岳父母、公婆、姑(父)、舅(妈)、姨(夫)、伯父(母)、叔(婶)等亲属亡故丧葬期间,确需赴外地参加丧葬礼仪的,可以参照近亲属亡故办理执行。
(八)因生产经营等工作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情形
1.入矫前在外地已从事生产、经营(不包括赴外地务工)等活动,现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生产、经营阶段性事务、技术性事务等,如不亲自处理将会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或者承担一定违约责任的;
2.涉企业经营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确需本人离开执行地处理的情形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行政单位因办理案件需要配合调查、办理强制措施等手续,确需前往配合办理的;
2.变更执行地过程中,拟接受地县(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需要其本人赴外地接受调查的;
3.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在监狱服刑,无法利用远程探视系统探视,确需赴外地监狱探视的;
4.因职业、技术、工作等需要参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抗洪抢险的;
5.确需本人赴外地办理银行卡、手机卡、房屋过户、银行贷款、担保解押等手续的;
6.社区矫正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学习、警示教育等活动的。
三、续假程序
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出请假期间,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回需要延长请假期限的,需在原请假期限届满一日前,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由近亲属代为申请续假手续,并通过电话联络、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手段传送相关证据,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及时办理续假审批手续。司法所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社区矫正对象。
对不符合续假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逾期仍不返回的,超期时间按照不假外出处理。
四、销假程序
(一)一般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外出,应在批准期限内返回萧县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1.返回萧县时在工作时间内的,及时到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并提供销假材料;
2.返回萧县时在非工作时间内的,采取电话联络、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手段预办理销假手续,并网络提供销假材料及已返回萧县的证明材料。
(二)销假证据材料
销假时应提供外出事项、地点相关文字、文件、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及外出期间的交通、住宿、高速过路费、加油等办理相关事项的票据、收据等。
(三)未办理销假的法律后果
1.社区矫正对象逾期没有按照规定办理销假手续,视情节轻重,参照未能提供销假证据材料处理。
2.销假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按照不假外出处理:
(1)未能提供与其申请事项相关证据材料的;
(2)经查实提供虚假销假材料的;
(3)故意伪造材料骗取请假的;
(4)外出地点、来回路线与批准地点、路线严重不符的;
(5)超出批准外出市县范围的;
(6)请假期间赴景区旅游、游乐、游玩等从事与请假事项无关活动的;
(7)其他应予处罚情形。
五、其他事项
1.本指导意见由萧县人民检察院、萧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2.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公共重大安全事件等特殊时期,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因台风、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照本指导意见办理的除外。
4.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萧县人民检察院 萧县司法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