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农业农村局 萧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做好全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县域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1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萧县农业农村局 萧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1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规范运行、全程监督”的思路,推进全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保障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安全。
二、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1、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开展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上报和处理的义务。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各乡镇、街道加强辖区内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和贮存场所的管理。
3、明确部门工作职责。无害化处理企业应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操作。保险公司应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进行理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的监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环节的监管。
三、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文件规定,按照 “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承担者。
2、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153号)要求,无害化处理病死猪,体重7公斤(或体长45厘米)以上给予每头不超过80元的补助,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65元/头,县财政补助不超过15元/头。体重7公斤(或体长45厘米)以下给予每头不超过50元的补助,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40元/头,县财政补助不超过10元/头。集中处理的病死牛每头按照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补助资金发放,将以“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的数据为准。
对发生疑似疫情、重大动物疫情或确有必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所产生的处理费用,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政府同意后进行补贴,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县财政视情统筹资金,用于养殖环节处理病死羊禽给予支持。
3、补助政策实施期限:2025年1月到2027年底。
四、加强执法监管
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贩卖、运输、屠宰、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报病死畜禽数量等骗取补助经费的,追回其套取的补助资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强化社会群众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引导督促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等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政策咨询渠道:县畜牧中心
联系电话:5027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