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要求,整合修订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举报奖励办法,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总局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实施,同时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鉴于《总局办法》已经出台,国家层面《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两个办法已被废止,制定《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对顺应综合执法改革、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守住“三品一特”安全底线,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三)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
三、重点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一条,主要解决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监督管理等问题。
(一)聚焦民生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难度大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通过推动社会监督、汇聚人民力量,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执法震慑,使违法主体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同时,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实施细则》将奖励范围锁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即仅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重大违法行为”限定为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具体适用情形在第三条中列举说明。
(二)明确定义“举报人”
《实施细则》中的“举报人”定义清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明确有权利申请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并在第十条列举排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或报告义务人员,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内部举报人除外)”等5类不予奖励的举报人,同时规定了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弄虚骗奖、诬告陷害等行为后果及法律责任。
(三)适当扩大奖励范围
《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在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四大类违法行为情形的基础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举报奖励的条款规定,增加了“医疗器械、化妆品”两类违法行为情形。
(四)提高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统一或提高了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根据举报的三个等级,有罚没款的案件,以罚没款为计算基数,奖励标准分别为5%、3%和1%,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1000元;无罚没款的案件,定额奖励金额5000元、3000元和1000元。同时,明确规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五)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奖励程序是保证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明确和细化举报奖励程序,确保奖励发放过程制度化、规范化,才能真正发挥举报奖励制度正向激励作用。《实施细则》对举报奖励程序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工作责任主体为“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启动时间节点为“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双告知义务(包括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认定后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各项程序的时限(告知时限、举报人申请时限、认定时限、领取时限等)、举报人复核申请权利(起始期限、申请对象)、商本级财政部门的流程等。同时,对匿名举报奖励程序做了专门规定。
(六)增加内部举报人专章
充分考虑到当前重大违法行为手段新颖、方式隐蔽,以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特殊行业、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强等因素,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事项清单中“十七、市场监管领域 第8项‘探索实行内部举报人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的要求,《实施细则》中增加第五章专章规定“内部人举报和奖励”的内容,并将内部举报人奖励标准提高为其他举报人举报奖励的2倍,上限仍为100万元。
解读人: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 周玉战
咨询电话:0551-6335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