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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9-03 10:45 信息来源:萧县信息公开网 责任编辑:萧县信息公开网 阅读人次: 字体:   ]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公办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萧政办发〔202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萧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092


萧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培育与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根据《“十三五”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皖政办〔201761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及《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等18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筹建、改扩建或购置且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租赁、承包、委托经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将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权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一种运营模式。

第三条 大力发展社会养老,充分利用公办养老机构闲置床位等资源,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将我县36家公办养老机构推向市场,加快公办养老机构转型发展,提高全县社会化养老水平。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后,公益职能保持不变,在满足特困供养对象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床位为社会上其他有供养需求的人员提供照护服务。

第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后,原有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产权性质保持不变。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拥有所有权(萧县社会养老公寓、梅山养老服务中心移交龙城镇,车牛返敬老院移交杜楼镇),对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现有的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并报县国资委备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六条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盘活公办养老机构闲置床位。

第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后,运营方要加强养老机构队伍建设,提升机构专业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逐步将公办养老机构打造成为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公共服务等于一体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方,严禁中标单位二次转包。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结合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情况,制定方案、完善措施,自主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

第十条 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服务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运营方享有优先继续运营管理权。

第十一条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后,机构内原有服务人员,愿意继续从事养老服务且经运营方考核合格的,运营方应给予优先聘用。

第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所有权方应充分考虑机构可持续发展、经营规律、运营风险及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床位预留比例等情况,向运营方收取一定的风险保障金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存入专门财政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风险保障金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一次性缴纳;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由所有权方与运营方通过协议约定,原则上运营初期适当减免或少量收取,发展期逐步递增,稳定期相对固定收取。

第十四条 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提升本养老机构管理服务能力、重大设施设备维修等。

第五章  机构责权

第十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后,运营方在正式运营前,须向县级民政部门申办民办非企业法人资质。

第十六条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后,运营方应投入一定资金对公办养老机构现有的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提升,使之达到规定的养老服务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后,运营方须预留足够床位,用于接收政府兜底保障的特困供养对象,并确保其基本生活、健康服务等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后,运营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拥有公办养老机构房屋、土地、设施设备等使用权,在保持公益性质不变的基础上,独立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自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在接收政府兜底保障的特困供养对象时,免收个人一切费用,入住费用由财政按省市规定的集中供养标准和失能失智护理标准拨付。

第二十条 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除建设补贴之外的其他扶持政策。同时根据入住的特困供养人数,按照公办养老机构规定的服务人员配备比例,给予相应数量的服务人员工资补贴,工资补贴标准按公办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工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涉及到的特困供养人员供养资金、特困供养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入住人员运营补贴、服务人员工资补贴等经乡镇核实后,由县财政统一拨付至乡镇,由乡镇拨付至运营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运营方进行财经、安全等监管和权利约束管理,并协助运营方落实有关奖励扶持政策,确保“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作用,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服务情况,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同时协调配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所有权方要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下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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