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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09-03 17:49 信息来源:萧县信息公开网 责任编辑:萧县信息公开网 阅读人次: 字体:   ]

解读单位:萧县民政局


为加快全县养老服务业培育与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全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根据《“十三五”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皖政办[2017]61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及省民政厅等18厅局《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行动方案》(皖民社救字[2019]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主要背景

作为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一种主要方式,公建民营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承包制。其最初的动机是提高效率,由机构实行内部员工承包制,奖勤罚懒,打破“大锅饭”其后,有个别地方将农村敬老院承包给外来人员,出现了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雏形。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民政部等11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后,各地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开始推动公办机构社会化。2013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中,把公办民营列为公办养老机构改制的主要方式。民政部随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2020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努力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要。为此,萧县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法。

二、总体目标

《实施办法》提出,萧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总体目标是:通过承包、委托经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将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权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运营过程中,国有资产产权性质不变、公益性质不变,在满足基本养老保障职能的基础上,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利用闲置空余床位为当地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从多个方面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范围、原则、步骤、权责等。

(一)确立实施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范围:由政府投资筹建、改扩建或购置且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承包、委托经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将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权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

(二)确立实施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原则:实行公建民营后,原有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产权性质保持不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满足政府兜底保障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

(三)确立实施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步骤: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方案、完善措施、规范程序、明晰权责,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自主组织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

(四)确立实施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权责: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无条件接收政府兜底的特困供养对象,并免收一切个人费用,运营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拥有公办养老机构房屋、土地以及政府投资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在保持公益性质不变的基础上,独立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自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四、立足本县特点的措施

一是加快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在确保政府兜底保障养老需求的前提下,盘活公办养老机构闲置床位,通过引进第三方开展服务服务,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达到深化养老服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目的。

二是创新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扶持政策。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拥有公办养老机构房屋、土地以及政府投资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在保持公益性质不变的基础上,独立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自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在接收政府兜底的特困供养对象时,除享受公办养老机构相关政策待遇外,还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除建设补贴之外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三是建立养老机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对运营方进行财经、安全等监管和权利约束管理,协助运营方争取、落实有关奖励扶持政策。县民政局制定养老机构服务和安全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等加强综合安全监管。各部门协同办公,依法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行为,确保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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