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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政府投资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定点招标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3-04 12:56 信息来源:萧县信息公开网 责任编辑:萧县信息公开网 阅读人次: 字体:   ]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萧县政府投资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定点招标

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萧政办秘〔202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县政府投资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定点招标管理办法》《萧县政府投资城乡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萧县应急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228日   


 

萧县政府投资限额以下零星工程

定点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府投资限额以下零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零星工程”)招标活动,充分运用巡视巡察整改成果,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关于行业治理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预防腐败情形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整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宿办发〔2019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或集体经济资金投资的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零星工程项目,是指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具体限额标准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为准)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水利水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类工程施工类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是指中标承揽项目施工任务的企业。

招标人为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而采取的任何肢解工程带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条  零星工程实行定点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包人。所称定点招标,是指经过县政府授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县财政局指导下,受招标人委托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为招标人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水利水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专业分类组建零星工程定点库,并由招标人在定点库内随机选定项目承包人。

对同类别项目,可整合打捆采取适当的招标采购方式。

对不宜或不能采取定点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零星工程,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选定项目承包人。

第二章  定点库招标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招标人委托,负责为全县各乡镇(开发区)以及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等零星工程项目较多的县直部门,分类组建零星工程定点库,并由招标人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管理。定点库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监管。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公开招标入库的所有定点企业分类按企业首字母排序编号,并根据情况作定期调整,经调整后的库内各企业编号应及时发布公告,通知所有库内企业。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零星工程定点企业库的管理,实行履约动态评价考核,招标人有权取消违规企业定点资格并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

招标人根据入选定点库企业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上一年度履约情况良好的定点库企业,可以建议其直接入选下一年度定点库,并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入选定点库企业签订定点合同前,应向招标人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具体额度在定点库招标文件中约定)。企业定点合同期满且最后一个定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项目数量较少的招标人,其零星工程可在本县零星工程定点库中采取随机方式选定项目承包人。

第十条  定点合同期内定点企业如出现资质被吊销、企业破产清算等情况,导致其无法保证后续承接项目能力和质量的,定点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情况,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定点库选定资格,并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定点合同期内,入库定点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并未提前告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定点资格,停止其参与后续定点企业库选取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定点合同期内组织召开建设单位及定点企业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协调解决问题,不定期提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进行标后检查,核查定点企业履约情况。

第十三条  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批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组织召开定点库企业年度总结大会,表彰优秀定点企业,通报履约不良定点企业。

第十四条  限额以下零星工程项目操作中涉及的受理、定点库组建、选取系统建立、招标文件制定、信息发布、造价发包确定、选取入库各类型定点企业数、预中标人选取方式以及中标结果确定等材料制式、操作程序和相关详细性规定等未尽事宜,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具体实施细则或招标文件中另行规定和约定。

第三章 项目定点发包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定点发包前,应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施工图、编制预算等)。项目定点发包主要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编制预算(最高限价)。零星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由各招标人自行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或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确定项目合同价。项目合同价可为预算价,也可根据同期同类型项目市场行情在预算基础上作适当降幅后确定为合同价,实行定价发包,原则上不得变更,不设预留金;确须变更的,由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变更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

建设单位因立项、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审图、专家评审以及造价咨询等发生的费用,可列入项目预算成本,由中标企业支付并在合同中约定。

(二)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必须通过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信息公告,公布拟随机选取项目概况、合同价以及随机选取时间、地点等项目信息。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随机选取。招标人须在定点企业库中,通过不计轮次现场或网络随机选取等方式确定项目中标人(同时确定一个备选中标人)。一个年度内,定点库内企业中标项目达5个的,不得再参与随机选取。

1.公开随机选取。在公布的时间地点公开实行现场或网络随机选取活动,应在招标人代表和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的监督下,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符合条件的定点库内企业可派人参与现场监督,也可不派人参与现场监督。若参与现场监督,其授权代表必须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居民身份证,无有效证件的不得参与现场监督;实行网络随机选取的,定点库内企业可在网上实时监督,具体方式和程序由各招标人自行确定。

2.现场或网上公布确认随机选取结果。由招标人代表与监督员、现场参加定点企业代表(如有)等对随机选取结果共同签字确认。

3.入库定点企业因特殊原因放弃本次项目随机选取的,应在举行随机选取活动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出具放弃本次项目随机选取函的视同参加随机选取。

(四)公示结果。通过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项目承包人名称以及项目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个日历天。公示期满后,由招标人向项目承包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项目承包人应自签收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六)资料归档。项目交易相关资料应形成卷宗归档。

(七)验收决算。招标人应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和决算工作。目竣工后,应当成立包含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不少于3人的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并及时进行项目决算。

第十六条 随机选取所需交易文本、合同等资料,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制定印发,全县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付时需备齐以下资料:

(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预算表;

(二)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三)合同文本,若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付款的,需附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审批表;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五)项目结算或决算审计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价款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

(六)正式税务发票,项目承包人应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支付项目款项;

(七)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和招标采购等工作纪律,履行标后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零星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和标准执行,不得超预算实施。严格执行资金专款专用相关规定,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得实施,无资金来源的项目财政一律不予支出。

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萧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人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无故延误工期、工程质量安全未达标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招标人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查处,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予以联动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零星工程定点发包、项目施工、资金支付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1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零星服务类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定点合同期内,如遇省、市、县关于建设工程限额变化等情形,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实施的零星工程项目,由所属乡镇(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0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萧县政府投资城乡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乡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采购管理,充分运用巡视巡察整改成果,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关于行业治理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第33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皖政〔2015101号)《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整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宿办发〔2019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城乡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分别是指:

城乡规划是指某一特定区域未来的发展愿景,制定比较全面长远的发展计划,具体指概念性规划、区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体系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单项专业规划等。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是指已明确建设区域界限的拟建设项目的整体建筑规划、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第四条  城乡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或设计单位(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单位(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五条  城乡规划类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城乡规划类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的、第三十条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情形的、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来源情形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情形的,可按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类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建筑工程设计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2.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4.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5.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属于上述不公开招标情形的,依法依规应当采用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第七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一般应根据项目情况在法定期限基础上稍作延长,以保证方案的科学合理。

第八条  城乡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类招标可以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依法依规采用有效最低价、综合评分法和定价法评审办法。招标人采用定价评标方法的,应依据相关计费标准和办法及市场情况进行认真测算,并将确定的价格报县政府批准同意。

第九条  方案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性质合理采用单纯的方案评审法、方案标+技术标+商务标的综合评审法、先评方案标入围后再评技术商务标的二阶段评审法等方式。

第十条  对重大项目,为鼓励国内外优秀规划设计单位参与投标,招标人可以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一定数量优秀设计方案给予补偿,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标准。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和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评标一般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或按规定推荐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院士、勘察设计大师等专家参加评标。以上产生的专家及专家产生过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其他行业规划和工程设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萧县应急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采购工作,保证应急采购的时效性,充分运用巡视巡察整改成果,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关于行业治理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整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宿办发〔2019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应急项目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项目是指非项目单位(招标人、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项目单位拖延造成招标采购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招标及其他属于不招标情形的项目。

第四条  应急项目主要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网上商城等交易方式,应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审核报经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五条  应急项目分别采用以下交易方式。

(一)潜在投标人较多,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谈判方式采购;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潜在投标人采购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谈判方式采购;

(二)只有唯一潜在投标人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三)招标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或网上商城采购方式。

第六条  项目单位(招标人、采购人)应将下列材料交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审核。

(一)项目技术需求和标准,项目规模及资金来源情况;

(二)申请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理由及依据等材料;

(三)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

(四)拟邀请竞争性磋商或谈判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

(五)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包括县政府会议纪要、县应急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等。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外或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应急项目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0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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