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萧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萧政办发〔201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萧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实行滚动编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向县政府提出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三)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四)审核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负责对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实施监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对本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承担直接责任;
(二)与财政部门共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三)负责建立、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
(四)按规定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条件及程序等;
(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分配,负责项目公示,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六)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七)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并向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报送自评结果,对有公示要求的项目进行评价结果公示;
(九)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县级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设立县级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预算评审论证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供设立依据、使用范围、执行期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凡未经评审论证的,新设专项资金立项申请不得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财政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逾期未制定的取消对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资金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1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申请重新设立。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调整、暂停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由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年初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或重大决策。安排专项资金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安排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大决策、急需项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单位根据本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及项目要求,向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报县财政部门复审,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
(二)凡申请县级专项资金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联合评审。
(三)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集中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申报及专家评审结果,拟定县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经分管县领导初审后,提交县政府审定。
(四)专项资金的分配及使用情况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企业情况、项目情况、绩效预期、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其税收征管关系原则上应在本县辖区内。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申报不同专项资金的;
(三)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后再次申报的;
(四)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同一单位又申报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
(五)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申报同一类型的县本级专项资金的(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或符合县文件规定奖补条件的除外);
(六)其他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的情形。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县政府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具体单位、乡镇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已经明确规定了标准、分配因素及办法、比例和额度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需二次分配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会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对涉及跨部门分配的重大专项资金,建立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由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会商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四)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1.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县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批复下达指标。
2.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未明确到部门、单位或项目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县分管领导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批复下达指标。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或者政府采购的,应当按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部门或单位向上级申报上级专项资金,经分管县长初审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同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需县财政部门配套安排资金的,必须经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方可申报。按程序上报并经上级批准的,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未按程序申报而要求县级配套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 年终未动用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已完成结余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统一由财政部门收回,不予结转。经批准跨年度执行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未经批准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 监督、绩效评价和应用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审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依法延伸至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
各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拒绝接受监督的,相关部门可以提请县政府停止对该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使用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在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县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根据项目绩效情况提请县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牵头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及专项资金有关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