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县属国有
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萧政办秘〔2025〕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国有企业:
《萧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0日
萧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程序依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需要县政府、县国资委批准的改革重组、国有产权交易、投资管理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需县政府审核批准的事项清单:
(一)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二)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因企业增资失去控股权的;
(三)需以县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国有资产最低转让价格的;
(四)发行股票或债券;
(五)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六)单一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高风险投资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由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需县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转报事项清单: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
(二)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解散和申请破产;
(三)国有产权转让;
(四)重要子企业产权转让;
(五)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
(六)企业增资;
(七)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五条情形的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行为;
(八)除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之外,其他企业产权无偿划转;
(九)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十)单笔捐赠国有资产5 万元以上;
(十一)其他应批准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县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转报清单中应由县政府批准的事项,县国资委仍须履行报批程序。
第六条 材料报送:
(一)县政府审批材料:1.党组织会议纪要;2.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纪要;3.法律意见书;4.县政府认为应当上报的其他材料。
县政府审批事项原则上经县国资委审核后由县国资委报县政府批准,特殊事项可以由企业直接报县政府批准。
(二)县国资委审批材料:1.可行性研究报告;2.党组织会议纪要;3.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纪要;4.其他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应该报送的材料。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等批准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其他事项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的“国有企业要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要求,除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清单以外的事项,县政府、县国资委原则上不再审批,确需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政府、县国资委已经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