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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萧县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举措》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1-26 09:15 信息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萧县分局 责任编辑:办公室 阅读人次: 字体:   ]

萧县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的具体举措

 

为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工职责根据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等18家部门印发的宿州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举措(宿环发20241),结合我实际,制定该举措

一、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思想认识

1.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切实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扎实推动本地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全面建设经济强、生态优的美好萧县贡献力量。

二、严格落实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2.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要坚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持续凝聚合力,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要按照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督促各地、各部门敢担当、能负责,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到位。

3.在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双主任”的工作推进机制下,成立分领域的各专门委员会,由分管县直牵头部门的县政府负责同志任专委会主任,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的本领域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参照落实,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并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常态化调度和督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落实。

4.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一岗双责”要求,县环委办要不断建立完善有关政策制度机制,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同步考核奖惩。

三、落实责任主体

5.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林业等职能部门,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公开的具体事项清单,结合实际,梳理形成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能具体事项清单,对需要其他部门协同的事项应提前做好部门间统筹衔接,原则上于上级主管部门具体事项清单公开后2个月内,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有关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6.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有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应充分履行综合协调、定期调度、督查督办、信息汇总等职责,组织有关协同部门和单位有效开展工作,对协同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及成效定期通报,并视情抄报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

四、推动工作落实

7.牵头部门应当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协同其他部门有效开展工作的具体方案,确定共同开展日常监管、联防联控、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有效落实。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8.有关部门应当将各自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切实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在法规规章、规划方案、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等政策支撑方面,以及资金投入、装备保障、监督考核等资源保障方面,充分体现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统一重大情况和问题,应按程序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

9.对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应加强部署推进、监督指导,因地制宜设定季度、半年工作目标等,并强化跟踪问效;对本系统内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注重事前常态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风险隐患;要加强事中监督指导,督促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到位;要定期事后监管,防范回潮反弹。

五、定期履行报告制度

10.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及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职能部门,应自2023年起每年12月底前向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报告中应当专题报告本年度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

六、加强督查督办

11.有关部门党组(党委)会议、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应当及时、定期研究梳理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重点问题、重要案件等有关事项,按程序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出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应当第一时间研究处理。经济开发区参照落实。

12.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2024年起,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听取分管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协调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开展现场督查督办或牵头调度推动落实。

七、严肃考核问责

13.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按照系统治理、从严从实、举一反三的工作要求对本地、本部门整改落实情况定期督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县环委办要加强统筹调度,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因履职不到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不严不实”等情形,予以严肃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

14.因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行为等,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县环委办将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15.对移交的失职失责问题,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受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实施问责环节要综合把握严肃、精准、科学、有效等原则,既防止流于形式,避免泛化简单化。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6.依法依规强化对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审计工作。

八、实施正向激励

17.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研究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激励性政策文件,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各有关部门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提高政治站位,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18.细化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评价体系,组织(人事)部门在调整配备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时,依托科学有效的干部评价体系,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

19.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考核评价规则,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重要内容。

20.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保障基层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合理待遇,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通报表扬。

九、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高效衔接

21.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完善县“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执法、司法工作衔接等工作机制,依法办理或协同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

22.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同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

2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增强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合力。公安机关支持有关行政执法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阻碍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工作,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和强制执行申请。

2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审查有关职能部门报送县委、县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草案,依法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十、加强组织协调

25.在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职能部门,要统筹加强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定期开展指导和督办,原则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至少每月督导、调研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及时向分管的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书面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送县环委办。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参照落实。

26.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点问题及时研究处理、部署落实。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要在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十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27.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充分依托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查督办、信息助手等职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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